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州啊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州啊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略) 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瑞责改〔2024〕96 号
当事人名称:温州 (略)
法定代表人:*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XXX
地址: (略) (略) 安阳 (略) 102号
我局于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7日, (略) 生态环 (略) 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制冷设备销售和维修,截至2024年8月7日已使用18瓶R22制冷剂(成分为二氟一氯*烷,净含量为22.7kg),6瓶R404A制冷剂(成分为1,1,1-三氟*烷/五氟*烷/1,1,1,2-四氟*烷,净含量为9.5kg),使用的制冷剂R22和R404A所含成份分别属于《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中第五类含氢氯氟烃和第九类氢氟碳化物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调查,你公司从2023年11月份开始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维修,但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你公司的行为涉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设备维修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8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8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设备维修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情况;
3.2024年8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车间布局的情况;
4.2024年8月7日现场照片证据9张和视频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设备维修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情况;
5.2024年8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设备维修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 (略) 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的规定, (略)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略) 进行处罚。
我局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瑞责改〔2024〕96 号
当事人名称:温州 (略)
法定代表人:*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XXX
地址: (略) (略) 安阳 (略) 102号
我局于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7日, (略) 生态环 (略) 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制冷设备销售和维修,截至2024年8月7日已使用18瓶R22制冷剂(成分为二氟一氯*烷,净含量为22.7kg),6瓶R404A制冷剂(成分为1,1,1-三氟*烷/五氟*烷/1,1,1,2-四氟*烷,净含量为9.5kg),使用的制冷剂R22和R404A所含成份分别属于《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中第五类含氢氯氟烃和第九类氢氟碳化物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调查,你公司从2023年11月份开始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维修,但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你公司的行为涉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设备维修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8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8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设备维修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情况;
3.2024年8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车间布局的情况;
4.2024年8月7日现场照片证据9张和视频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设备维修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情况;
5.2024年8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设备维修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 (略) 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的规定, (略)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略) 进行处罚。
我局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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