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陈海毅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陈海毅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4〕32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陈海毅
2024年8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位 (略) 开州区中和镇鹤林村9组的沥青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陈海毅实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陈海毅实施的沥青搅拌生产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8月擅自开工建设,2024年8月22日建设完成。目前已建设生产线1条:料仓2套4个、输送带2条、烘干筒1个、拌合一体机1套、环保设备1套等设施设备,总投资额约为*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建设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群众举报信息,证明案件来源;2、陈海毅身份证复印件,3、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据2-3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主体;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现场(勘验)示意图,6、调查询问笔录,7、视听资料,证据4-7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8、二手沥青拌合站设备转让合同,9、场地说明;证据8-9证明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该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陈海毅于2024年8月27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证据10由执法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 (略) 提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陈海毅:
立即停止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开工建设。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陈海毅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和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 (略) 万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27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4〕32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陈海毅
2024年8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位 (略) 开州区中和镇鹤林村9组的沥青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陈海毅实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陈海毅实施的沥青搅拌生产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8月擅自开工建设,2024年8月22日建设完成。目前已建设生产线1条:料仓2套4个、输送带2条、烘干筒1个、拌合一体机1套、环保设备1套等设施设备,总投资额约为*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建设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群众举报信息,证明案件来源;2、陈海毅身份证复印件,3、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据2-3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主体;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现场(勘验)示意图,6、调查询问笔录,7、视听资料,证据4-7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8、二手沥青拌合站设备转让合同,9、场地说明;证据8-9证明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该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陈海毅于2024年8月27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证据10由执法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 (略) 提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陈海毅:
立即停止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开工建设。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陈海毅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和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 (略) 万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27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