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罗甸县委党校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中共罗甸县委党校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根据《关于推动职能部门进一步做好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黔环综合〔2023〕45号)要求和县级工作安排,结合《中共罗甸县委办公室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罗党办发〔2021〕25号),现将中共罗甸县委党校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清单公示如下:
1.负责开设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课程;
2.承担党政领导干部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培训;
3.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研究。
根据《关于推动职能部门进一步做好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黔环综合〔2023〕45号)要求和县级工作安排,结合《中共罗甸县委办公室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罗党办发〔2021〕25号),现将中共罗甸县委党校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清单公示如下:
1.负责开设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课程;
2.承担党政领导干部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培训;
3.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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