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祥不罚〔2024〕4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祥不罚〔2024〕4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祥)不罚〔2024〕4号
当事人名称:刘继凯
单位:大理 (略)
职务:执行董事
我局于2024年6月2日至6月18日,对大理 (略) (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日, (略) 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正在运行。已建设厂房1座,车间内配置综合破碎机、细料破碎机等,破碎产生的废气经布袋收尘器处理后排放于车间内,上述生产设施设备均有生产使用痕迹。厂区建设简易堆棚1座,堆棚内及堆棚西南侧露天场地堆存大量木材(原料);制粒包装车间内堆存大量生物质颗粒成品。
我局执法人员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提取固定。
经调查核实,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由你直接负责的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于2023年6月投入生产运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2024年6月2日、6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2024年6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未核准)节选复印件、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厂房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生物质颗粒产量统计表、2023年利润表、从业人员工资表、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投资明细表(附合同)复印件、关于自行关闭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的报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举报件交办文件,该公司“三线一单”查询情况等证据材料。
该公司“未验先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你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你在我局执法人 (略) 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后,积极开展以下整改工作:一是于2024年6月3日主动停产,配合调查;二是于2024年6月4日,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三是于2024年6月6日,向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禾甸镇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自行关闭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的报告》,决定自行实施关停,并提出了自行关闭项目的步骤、时限等计划事项。2024年6月18日, (略) 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该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已停止运行,主要生产设备已拆除,厂区电力供应已全面切断。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祥)不罚告〔2024〕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规定, (略) 整改情形符合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进行教育,并作出如下处理:
对大理 (略) “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谷学红 ???????????????????电 ???话:0872-* ?
地 ?址: (略) 龙山州级行政办公区 ?邮政编码: * ??????????????????????????????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8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祥)不罚〔2024〕4号
当事人名称:刘继凯
单位:大理 (略)
职务:执行董事
我局于2024年6月2日至6月18日,对大理 (略) (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日, (略) 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正在运行。已建设厂房1座,车间内配置综合破碎机、细料破碎机等,破碎产生的废气经布袋收尘器处理后排放于车间内,上述生产设施设备均有生产使用痕迹。厂区建设简易堆棚1座,堆棚内及堆棚西南侧露天场地堆存大量木材(原料);制粒包装车间内堆存大量生物质颗粒成品。
我局执法人员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提取固定。
经调查核实,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由你直接负责的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于2023年6月投入生产运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2024年6月2日、6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2024年6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未核准)节选复印件、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厂房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生物质颗粒产量统计表、2023年利润表、从业人员工资表、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投资明细表(附合同)复印件、关于自行关闭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的报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举报件交办文件,该公司“三线一单”查询情况等证据材料。
该公司“未验先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你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你在我局执法人 (略) 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后,积极开展以下整改工作:一是于2024年6月3日主动停产,配合调查;二是于2024年6月4日,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三是于2024年6月6日,向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禾甸镇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自行关闭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的报告》,决定自行实施关停,并提出了自行关闭项目的步骤、时限等计划事项。2024年6月18日, (略) 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该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已停止运行,主要生产设备已拆除,厂区电力供应已全面切断。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祥)不罚告〔2024〕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规定, (略) 整改情形符合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进行教育,并作出如下处理:
对大理 (略) “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谷学红 ???????????????????电 ???话:0872-* ?
地 ?址: (略) 龙山州级行政办公区 ?邮政编码: * ??????????????????????????????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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