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2024年第2次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公示
德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2024年第2次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公示
(略)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2024年第2次动态调整 权责清单 | ||||||||||
序号 | 清单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
1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新增 | |
2 | 行政处罚 | 对 (略) 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规定再次委托销售,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许可持有人未按规定对委托销售行为进行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委托储存、运输行为进行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报告委托销售、储存情况,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接受委托储存药品的受托方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储存药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接受委托运输药品的受托方违反规定运输药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接受委托储存、运输的受托方未按规定向委托方所在地和受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重大质量问题,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新增 | |
3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的行政处罚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新增 | |
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新增 | |
5 | 3979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应当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取消 |
6 | 3980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处罚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取消 |
7 | 3982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行政处罚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取消 |
8 | 3984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类非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取消 |
9 | 3985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 (略) 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取消 |
10 | 3941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类非处方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变更 |
11 | 394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 (略) 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进行生产的;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擅 (略) (略) 场设点销售药品或 (略) (略) 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药品经营企业及时改正,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给予减轻处罚: (一)药品经营企业超出许可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变更 |
12 | 3952 | 行政处罚 | 对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略) 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及供应商未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不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持续合规等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 (略) 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2.《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及供应商未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不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持续合规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 (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变更 |
13 | 3953 | 行政处罚 | 对 (略) 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使用军队特需药品或者军队医疗机构制剂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 (略) 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360号)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修订前)》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使用军队特需药品或者军队医疗机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修订前)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修订后 《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略) 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 (略) 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变更 |
14 | 395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一百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2.《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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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2024年第2次动态调整 权责清单 | ||||||||||
序号 | 清单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
1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新增 | |
2 | 行政处罚 | 对 (略) 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规定再次委托销售,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许可持有人未按规定对委托销售行为进行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委托储存、运输行为进行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报告委托销售、储存情况,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接受委托储存药品的受托方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储存药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接受委托运输药品的受托方违反规定运输药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接受委托储存、运输的受托方未按规定向委托方所在地和受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重大质量问题,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新增 | |
3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的行政处罚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新增 | |
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新增 | |
5 | 3979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应当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取消 |
6 | 3980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处罚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取消 |
7 | 3982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行政处罚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取消 |
8 | 3984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类非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取消 |
9 | 3985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 (略) 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取消 |
10 | 3941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类非处方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违反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变更 |
11 | 394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 (略) 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进行生产的;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擅 (略) (略) 场设点销售药品或 (略) (略) 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药品经营企业及时改正,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给予减轻处罚: (一)药品经营企业超出许可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变更 |
12 | 3952 | 行政处罚 | 对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略) 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及供应商未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不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持续合规等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 (略) 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2.《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及供应商未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不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持续合规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 (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变更 |
13 | 3953 | 行政处罚 | 对 (略) 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使用军队特需药品或者军队医疗机构制剂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 (略) 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360号)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修订前)》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使用军队特需药品或者军队医疗机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修订前)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修订后 《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略) 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 (略) 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变更 |
14 | 395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一百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2.《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综合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4-* 0834-* | 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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