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电通州热电有限公司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江苏华电通州热电有限公司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江苏 (略) 位于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2013年1月 (略) ,现由 (略) 和江 (略) 共同出资,分别持股65%、35%,注册资本为*.*元。
江苏 (略) 一期工程《 (略) 2*200MW级燃机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3年5月30日获得省环保厅批复(批复文号:苏环审[2013]113号),并于2019年2月26日通过了自主竣工环保验收。一期工程机组设计年发电量(额定供热工况):25.4551亿kW?h,年供热量:283.*GJ/a,机组设计额定供热能力为170t/h。
《江苏 (略) 新建危废库项目》于2020年11月10日取得环评批复(批复文号:通高新管环审[2020]3号),该项目于2020年12月16日通过了自主竣工环保验收。
《江苏 (略) 1*50吨燃气锅炉建设项目》于2023年11月7日取得环评批复(批复文号:通高新管环审[2023]37号),该项目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了自主竣工环保验收。
2017年6月16日,企业首次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为*25F001P(有效期:2017.06.16~2020.06.15)。并在后续生产过程中完成多次变更及重新申请,具体如下:
2020年7月22日,对公司法人进行变更,2020年7月22日完成对应内容排污许可变更。
2020年8月4日,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到期延续,2020年8月4日完成排污许可证延续。
2021年5月21日,对公司法人进行变更,2021年5月21日完成对应内容排污许可变更。
2023年6月21日,新增危废仓库排口内容,2023年6月21日完成对应内容排污许可重新申领。
2024年1月4日,新增扩建一台1*50t/h燃气锅炉相关内容,2024年1月4日完成对应内容排污许可重新申领。
目前江苏 (略) 循环水系统采用化学加药方式,存在加药成本高、控制难度大的问题,因此公司拟开展200MW级燃气机组循环水电化学处理技术改造项目,将循环水处理工艺由化学加药改成电化学处理,于2024年8月27日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登记。
鉴于上述情况,对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原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且不属于新、改、扩建项目范畴的,界定为验收后变动。涉及验收后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在变动前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环评名录》)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要求,判断是否纳入环评管理”。经对照,企业拟对现有项目循环水处理工艺进行技术改造,是对循环水水质进行纯化处理的变动,属于环境保护措施变动之一,同时此项目变动不属于新、改、扩建项目范畴,可界定为验收后变动。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本变动属于四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其他(不含提标改造项目;不含化粪池及化粪池处理后中水处理回用;不含仅建设沉淀池处理的),无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纳入环评管理。
本次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范围为200MW级燃气机组循环水处理工艺由化学加药改造成电化学处理,不涉及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的变化,不影响产品种类和产能,环境保护措施能够得到有效落实,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总量,也未导致环境风险和不利环境影响增加。对照《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火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该变动不属于文件中所列举的重大变动范畴。
针对本次分析范围内存在的验收后变动,我公司进行了现场勘察和资料收集整理,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要求,委托江苏 (略) 针对本次变动范围,编制《江苏 (略) 验收后变动影响分析》报告,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与原环评报告、验收报告共同作为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并同时对排污许可进行变更。
江苏 (略) 位于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2013年1月 (略) ,现由 (略) 和江 (略) 共同出资,分别持股65%、35%,注册资本为*.*元。
江苏 (略) 一期工程《 (略) 2*200MW级燃机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3年5月30日获得省环保厅批复(批复文号:苏环审[2013]113号),并于2019年2月26日通过了自主竣工环保验收。一期工程机组设计年发电量(额定供热工况):25.4551亿kW?h,年供热量:283.*GJ/a,机组设计额定供热能力为170t/h。
《江苏 (略) 新建危废库项目》于2020年11月10日取得环评批复(批复文号:通高新管环审[2020]3号),该项目于2020年12月16日通过了自主竣工环保验收。
《江苏 (略) 1*50吨燃气锅炉建设项目》于2023年11月7日取得环评批复(批复文号:通高新管环审[2023]37号),该项目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了自主竣工环保验收。
2017年6月16日,企业首次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为*25F001P(有效期:2017.06.16~2020.06.15)。并在后续生产过程中完成多次变更及重新申请,具体如下:
2020年7月22日,对公司法人进行变更,2020年7月22日完成对应内容排污许可变更。
2020年8月4日,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到期延续,2020年8月4日完成排污许可证延续。
2021年5月21日,对公司法人进行变更,2021年5月21日完成对应内容排污许可变更。
2023年6月21日,新增危废仓库排口内容,2023年6月21日完成对应内容排污许可重新申领。
2024年1月4日,新增扩建一台1*50t/h燃气锅炉相关内容,2024年1月4日完成对应内容排污许可重新申领。
目前江苏 (略) 循环水系统采用化学加药方式,存在加药成本高、控制难度大的问题,因此公司拟开展200MW级燃气机组循环水电化学处理技术改造项目,将循环水处理工艺由化学加药改成电化学处理,于2024年8月27日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登记。
鉴于上述情况,对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原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且不属于新、改、扩建项目范畴的,界定为验收后变动。涉及验收后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在变动前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环评名录》)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要求,判断是否纳入环评管理”。经对照,企业拟对现有项目循环水处理工艺进行技术改造,是对循环水水质进行纯化处理的变动,属于环境保护措施变动之一,同时此项目变动不属于新、改、扩建项目范畴,可界定为验收后变动。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本变动属于四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其他(不含提标改造项目;不含化粪池及化粪池处理后中水处理回用;不含仅建设沉淀池处理的),无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纳入环评管理。
本次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范围为200MW级燃气机组循环水处理工艺由化学加药改造成电化学处理,不涉及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的变化,不影响产品种类和产能,环境保护措施能够得到有效落实,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总量,也未导致环境风险和不利环境影响增加。对照《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火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该变动不属于文件中所列举的重大变动范畴。
针对本次分析范围内存在的验收后变动,我公司进行了现场勘察和资料收集整理,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要求,委托江苏 (略) 针对本次变动范围,编制《江苏 (略) 验收后变动影响分析》报告,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与原环评报告、验收报告共同作为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并同时对排污许可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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