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公示
权责清单公示
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资源局权责清单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和依据 | 备注 |
1 | 待定 |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备案 |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备案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备案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备案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备案 | 其他 |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 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资源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备案材料不全的,通知评审机构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资格,评审标准、程序是合规等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以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附有评审意见书的备案证明,通知矿业权人。不涉及国家机密和矿业权人无商业保密要求的,备案信息依申请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情况予以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 | 待定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无 | 其他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略) 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部委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申请→受理→审理→拟定意见→裁决→送达→结案 | 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资源局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2.审理责任: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对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法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3 | 待定 |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无 | 其他 | 1.【部委规章】《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和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资源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备案材料不全的,通知评审机构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资格,评审标准、程序是合规等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以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附有评审意见书的备案证明,通知矿业权人。不涉及国家机密和矿业权人无商业保密要求的,备案信息依申请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情况予以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部门规章】《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4 | *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无 | 其他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 (略) 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 (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 科室初审→审核→批准 | 鄂温克旗自然资源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 (略) 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2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略) 上的事项 |
5 |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无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6年1月8日予以修改修订)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 科室初审→审核→办结 | 鄂温克旗自然资源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 (略) 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2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1.【法律】《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 (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勘查、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略) 上的事项 |
6 | *W00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查(年度报告) | 无 | 其他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 (略) 令第241号发布, 2014年7月 (略) 令第653号修订。)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 受理→审核→办结 | 鄂温克旗自然资源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 (略) 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2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略) 上的事项 |
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资源局权责清单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和依据 | 备注 |
1 | 待定 |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备案 |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备案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备案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备案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备案 | 其他 |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 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资源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备案材料不全的,通知评审机构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资格,评审标准、程序是合规等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以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附有评审意见书的备案证明,通知矿业权人。不涉及国家机密和矿业权人无商业保密要求的,备案信息依申请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情况予以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 | 待定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无 | 其他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略) 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部委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申请→受理→审理→拟定意见→裁决→送达→结案 | 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资源局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2.审理责任: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对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法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3 | 待定 |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无 | 其他 | 1.【部委规章】《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和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资源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备案材料不全的,通知评审机构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资格,评审标准、程序是合规等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以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附有评审意见书的备案证明,通知矿业权人。不涉及国家机密和矿业权人无商业保密要求的,备案信息依申请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情况予以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部门规章】《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4 | *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无 | 其他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 (略) 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 (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 科室初审→审核→批准 | 鄂温克旗自然资源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 (略) 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2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略) 上的事项 |
5 |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无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6年1月8日予以修改修订)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 科室初审→审核→办结 | 鄂温克旗自然资源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 (略) 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2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1.【法律】《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 (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勘查、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略) 上的事项 |
6 | *W00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查(年度报告) | 无 | 其他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 (略) 令第241号发布, 2014年7月 (略) 令第653号修订。)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 受理→审核→办结 | 鄂温克旗自然资源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 (略) 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2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略) 上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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