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生态农业项目补助政策
省级生态农业项目补助政策
省级生态农业项目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鼓励有能力牵头组织和承担项目建设与运营任务的县级或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项目;同时,鼓励农业农村部门(事业单位)申报公益(非盈利)性申报项目,如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土壤改良(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农产品质量品牌提升等项目。优先扶持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
二、补助内容
1.发展模式及示范点项目。农业可持续发展模式建立、建设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点。
2.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废弃物等各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药包装物回收利用(处置)及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有关项目。
3.“三减量、三利用、三提升”项目。实施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无人机专业统防统治示范项目;畜禽养殖抗生素替代示范项目;生态果菜茶园示范项目;畜禽粪污、沼液资源化利用项目;农产品废弃物和农业投入品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土壤改良、地力提升及调理剂示范项目;农产品质量品牌提升(包括主要粮食重金属低富集品种筛选)示范项目等。
三、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每个项目补助5-*元,农民合作社每个项目补助10-*元,龙头企业每个项目补助30-*元,单个财政补贴项目的财政申请额度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其余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农业农村部门(事业单位)申报公益(非盈利)性项目每个项目补助20-*元。
四、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按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将对申报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开展实地考察,并对项目的建设内容、申报对象、申报条件及建成后的示范效果等进行严格审核与评估论证,择优推 (略) 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略) 长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8日
省级生态农业项目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鼓励有能力牵头组织和承担项目建设与运营任务的县级或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项目;同时,鼓励农业农村部门(事业单位)申报公益(非盈利)性申报项目,如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土壤改良(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农产品质量品牌提升等项目。优先扶持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
二、补助内容
1.发展模式及示范点项目。农业可持续发展模式建立、建设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点。
2.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废弃物等各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药包装物回收利用(处置)及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有关项目。
3.“三减量、三利用、三提升”项目。实施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无人机专业统防统治示范项目;畜禽养殖抗生素替代示范项目;生态果菜茶园示范项目;畜禽粪污、沼液资源化利用项目;农产品废弃物和农业投入品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土壤改良、地力提升及调理剂示范项目;农产品质量品牌提升(包括主要粮食重金属低富集品种筛选)示范项目等。
三、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每个项目补助5-*元,农民合作社每个项目补助10-*元,龙头企业每个项目补助30-*元,单个财政补贴项目的财政申请额度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其余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农业农村部门(事业单位)申报公益(非盈利)性项目每个项目补助20-*元。
四、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按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将对申报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开展实地考察,并对项目的建设内容、申报对象、申报条件及建成后的示范效果等进行严格审核与评估论证,择优推 (略) 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略) 长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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