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8月16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8月16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16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16日-2024年8月22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海沧行政服务中心)、*(海沧生态环境局)
传 真:*
通信地址: (略) 海沧 (略) 19号
邮政编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5000吨仲钨酸铵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 | (略) 海 (略) 298号 | 厦门 (略) | 福建省 (略) | 一、该项 (略) 海 (略) 298号。该项目总投资*,其中环保投资*元。改建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3000吨钨酸铵,用于现有APT的生产原料。改建后全厂设计生产规模仍保持年产5000t仲钨酸铵。 | 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功能区划为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 本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5/323-2018)排放限值;NH3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排放限值;氧化煅烧废气中锰及其化合物排放参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中排放限值。 (二)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中SS、BOD5、COD、石油类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排放限值;氨氮、总磷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排放限值。 (三)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声环境功能3类区,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3类标准。 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排放限值。 (四)危险废物暂存和处置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五)项目厂区内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渐美村、未来橙堡等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六)该项目属于C3231钨钼冶炼行业,不属于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排放行业,建设地点处于省级工业园区内,不属于重点流域上游,建成投产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4.6789吨/年、氨氮0.4679吨/年、二氧化硫0.0262吨/年、氮氧化物2.4791吨/年。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指标按1倍管理,需购买化学需氧量指标4.6789吨/年、氨氮指标0.4679吨/年;新增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指标按1倍管理,需购买二氧化硫0.0262吨/年、氮氧化物2.4791吨/年。你单位可凭本批复在排污之前申购所需排污权指标,并在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 (七)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监测等要求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三、必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加强投料、氧化煅烧等粉尘废气和蒸发结晶含氨废气的收集,提高废气收集率,确保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和处理规模能够满足实际处理需要;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主体同步稳定运行,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建立废气处理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做好台账记录。排气筒应满足相应的排放要求和监测采样条件。 (二)规范废(污)水排污口设置;严格落实厂区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项目生活污水处理后纳入海沧水质净化厂处理,生产废水经新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经市 (略) 纳入海沧水质净化厂进行深度处理;严格落实各项地下水污染防范措施。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设备进行减振、隔声、消声处理,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应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要求,做好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不得随意排放。规范固体废物分类暂存设施和场所建设;危险废物按特性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贮存,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处置。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和风险管理措施,落实应急储备物资配备,并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培训,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六)设立企业内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环保专职人员,制定各项相关环保管理制度,建立环保岗位责任制,加强岗位培训,严格执行废水、废气处理等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设施正常运行,防止事故排放和泄漏。严格执行运营期环境监测、监控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运行前,建设单位应购买取得项目新增总量指标,并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使用。 五、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不断优化生产工艺和提升清洁生产水平,落实建设项目节能降耗、减污降碳措施,不断推进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16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16日-2024年8月22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海沧行政服务中心)、*(海沧生态环境局)
传 真:*
通信地址: (略) 海沧 (略) 19号
邮政编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5000吨仲钨酸铵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 | (略) 海 (略) 298号 | 厦门 (略) | 福建省 (略) | 一、该项 (略) 海 (略) 298号。该项目总投资*,其中环保投资*元。改建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3000吨钨酸铵,用于现有APT的生产原料。改建后全厂设计生产规模仍保持年产5000t仲钨酸铵。 | 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功能区划为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 本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5/323-2018)排放限值;NH3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排放限值;氧化煅烧废气中锰及其化合物排放参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中排放限值。 (二)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中SS、BOD5、COD、石油类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排放限值;氨氮、总磷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排放限值。 (三)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声环境功能3类区,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3类标准。 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排放限值。 (四)危险废物暂存和处置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五)项目厂区内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渐美村、未来橙堡等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六)该项目属于C3231钨钼冶炼行业,不属于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排放行业,建设地点处于省级工业园区内,不属于重点流域上游,建成投产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4.6789吨/年、氨氮0.4679吨/年、二氧化硫0.0262吨/年、氮氧化物2.4791吨/年。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指标按1倍管理,需购买化学需氧量指标4.6789吨/年、氨氮指标0.4679吨/年;新增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指标按1倍管理,需购买二氧化硫0.0262吨/年、氮氧化物2.4791吨/年。你单位可凭本批复在排污之前申购所需排污权指标,并在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 (七)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监测等要求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三、必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加强投料、氧化煅烧等粉尘废气和蒸发结晶含氨废气的收集,提高废气收集率,确保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和处理规模能够满足实际处理需要;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主体同步稳定运行,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建立废气处理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做好台账记录。排气筒应满足相应的排放要求和监测采样条件。 (二)规范废(污)水排污口设置;严格落实厂区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项目生活污水处理后纳入海沧水质净化厂处理,生产废水经新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经市 (略) 纳入海沧水质净化厂进行深度处理;严格落实各项地下水污染防范措施。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设备进行减振、隔声、消声处理,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应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要求,做好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不得随意排放。规范固体废物分类暂存设施和场所建设;危险废物按特性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贮存,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处置。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和风险管理措施,落实应急储备物资配备,并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培训,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六)设立企业内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环保专职人员,制定各项相关环保管理制度,建立环保岗位责任制,加强岗位培训,严格执行废水、废气处理等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设施正常运行,防止事故排放和泄漏。严格执行运营期环境监测、监控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运行前,建设单位应购买取得项目新增总量指标,并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使用。 五、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不断优化生产工艺和提升清洁生产水平,落实建设项目节能降耗、减污降碳措施,不断推进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