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艾硅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UV丙烯酸酯单体和树脂项目一期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湖南艾硅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UV丙烯酸酯单体和树脂项目一期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湖南 (略) | |
联系人 | 文康 | |
项目名称 | 湖南 (略) 年产*吨UV*烯酸酯单体和树脂项目(一期) | |
地理位置 | (略) 攸县高新区攸州工 (略) 7号 | |
项目简介 | 本项目总投资*万元,占地面积约为54.24亩,主要建设生产车间、仓库、罐区、综合楼、污水处理站、固废库等,并建设相应的公辅工程和配套工程。主要产品为UV*烯酸酯单体和树脂、副产品*烯酸钠。*烯酸酯单体1.*吨、多官能团*烯酸聚酯1000吨、新型UV树脂500吨、副产*烯酸钠420吨。 | |
现场 调查 | 人员 | 杨瑶华 |
时间 | 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14日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文康 | |
检测 采样 | 人员 | 李俊、杨瑶华 |
时间 | 2024年5月22日-2024年5月24日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邹欢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及检测结果 | (1)本次共检测其他粉尘3个作业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峰值浓度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职业接触限值。 (2)本次化学毒物共检测*苯-2,4-二异氰酸酯、*酸*酯、氨、硫酸及三氧化硫、过氧化氢、*烯酸、环己烷、硫化氢各1个作业岗位,氯化氢及盐酸2个作业岗位,氢氧化钠3个作业岗位,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及第1号修改单)中的标准限值要求。 (3)本次物理因素共测量噪声5个作业岗位,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中的标准限值要求。 (4)本次共测量工频电场1个作业点位,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职业接触限值。 (5)本次共测量高温2个作业岗位,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职业接触限值。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 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目录》第三大类第(十四)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 (2)对该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表明,在现行生产状况下,各检测点位有害物质浓度、物理因素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3)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较完善,提供了职业病防治经费,建立了应急救援制度,现场设置了部分应急救援设施和警示标识,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4)项目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档案,为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了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综上所述,本项目在试运行期间执行了国家的有关规定,设有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配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台账;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运行期间职业病防护措施正常运行,降低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并为岗位工人配备了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能较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基本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同意通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按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组长复核后,按程序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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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湖南 (略) | |
联系人 | 文康 | |
项目名称 | 湖南 (略) 年产*吨UV*烯酸酯单体和树脂项目(一期) | |
地理位置 | (略) 攸县高新区攸州工 (略) 7号 | |
项目简介 | 本项目总投资*万元,占地面积约为54.24亩,主要建设生产车间、仓库、罐区、综合楼、污水处理站、固废库等,并建设相应的公辅工程和配套工程。主要产品为UV*烯酸酯单体和树脂、副产品*烯酸钠。*烯酸酯单体1.*吨、多官能团*烯酸聚酯1000吨、新型UV树脂500吨、副产*烯酸钠420吨。 | |
现场 调查 | 人员 | 杨瑶华 |
时间 | 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14日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文康 | |
检测 采样 | 人员 | 李俊、杨瑶华 |
时间 | 2024年5月22日-2024年5月24日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邹欢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及检测结果 | (1)本次共检测其他粉尘3个作业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峰值浓度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职业接触限值。 (2)本次化学毒物共检测*苯-2,4-二异氰酸酯、*酸*酯、氨、硫酸及三氧化硫、过氧化氢、*烯酸、环己烷、硫化氢各1个作业岗位,氯化氢及盐酸2个作业岗位,氢氧化钠3个作业岗位,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及第1号修改单)中的标准限值要求。 (3)本次物理因素共测量噪声5个作业岗位,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中的标准限值要求。 (4)本次共测量工频电场1个作业点位,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职业接触限值。 (5)本次共测量高温2个作业岗位,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职业接触限值。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 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目录》第三大类第(十四)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 (2)对该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表明,在现行生产状况下,各检测点位有害物质浓度、物理因素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3)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较完善,提供了职业病防治经费,建立了应急救援制度,现场设置了部分应急救援设施和警示标识,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4)项目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档案,为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了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综上所述,本项目在试运行期间执行了国家的有关规定,设有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配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台账;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运行期间职业病防护措施正常运行,降低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并为岗位工人配备了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能较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基本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同意通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按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组长复核后,按程序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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