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云南省双江县香竹林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云南省双江县香竹林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双江县水务局:
你单位于2024年8月16日向省水利厅提出云南省双江县香竹林水库工程(项目代码:2310-*-04-0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8月22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云南省双江县香竹林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省水利厅决定准予云南省双江县香竹林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拟建香竹林水库工程位于澜沧江水系小黑江上游南勐河左岸一级支流忙建河干流上,工程的主要任务为双江县勐勐镇忙建村、那布社区及华侨农场等农村人畜饮水及农业灌溉供水。水库总库容*立方米,工程等别为Ⅲ等,枢纽工程大坝为2级建筑物,溢洪道、导流输水放空隧洞为3级建筑物,坝肩部位边坡、溢洪道边坡、导流输水放空隧洞进出口边坡为4级建筑物,上游围堰为4级建筑物,导流渠为5级建筑物;灌区输水工程建筑物级别为5级。水库校核洪水标准采用1000年一遇,设计洪水标准采用50年一遇,消能防冲洪水标准采用30年一遇。灌区输水管道穿越河沟各节点工程洪水标准采用10年一遇;库区农村居民搬迁线及专业项目设施洪水标准采用10年一遇,耕地、园地洪水标准采用5年一遇;施工导流枯期采用围堰挡水,洪水标准采用枯期10年一遇,汛期采用度汛坝体挡水,洪水标准采用20年一遇。
香竹林水库由枢纽工程、灌区输水工程组成。枢纽工程拦河坝为沥青混凝土心墙风化料坝,最大坝高88.07米,坝轴线长393.5米,坝顶宽10米,坝顶高程1424.10米;溢洪道布置在左岸坝肩,为河岸开敞式溢洪道,控制段堰型采用WES溢流堰,溢洪道P=2%设计洪水时下泄流量为82.7立方米每秒,P=0.1%校核洪水位时下泄流量为147.5立方米每秒。灌区输水工程由输水总干管、忙建河北岸分干管、忙建河南岸分干管、幸福水库补水干管组成,全长约17.422千米,其中:输水总干管长1.491千米,北分干管长10.118千米,设计流量为0.93—0.33立方米每秒;南分干管长4.313千米,设计流量为0.50—0.37立方米每秒;幸福水库补水管长1.500千米,设计流量为0.62立方米每秒。输水管道穿越冲洪沟采用冲沟防护穿越,管沟回填后采用30厘米厚浆砌石对沟底及上下游边坡进行护砌,沟底基础均采用15厘米厚中粗砂垫层;输水管道跨越河沟处采用管桥跨越,两侧设置镇墩。
二、同意评价对象选择为水库枢纽工程、灌区输水跨河工程10座 (略) 跨河工程1座。同意《评价报告》界定的评价范围,其中香竹林水库枢纽工程评价范围为上至水库干流10年一遇回水末端,距水库坝址约2.126千米;下至忙建河下游汇合口末端,距水库坝址约10.4千米;灌区输水工程评价范围为穿越河沟断面上下游各100米的河段;涉河临时工程1座(临时钢架桥)评价范围为跨越沟道断面上下游各100米。
三、同意《评价报告》的主要评价结论。
(一)该工程建设《云南省“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云南省“十四五”兴水润滇工程规划》等规划,工程规模合理。
(二)水库设计所采用的防洪标准、技术标准满足要求,涉河建筑物不存在防洪标准偏低及建筑物安全隐患问题。
(三)大坝、输水管道运行期对所处河道行洪和河势稳定均无影响。
(四)水库库区岸坡稳定,水库蓄水后不存在浸没问题,不会产生大规模的库岸再造、岸坡失稳。
(五)10座输水跨(穿)河工程不影响河势稳定及河道行洪。
(六)水库取水方案中,已考虑现状及规划中的农灌、生活、生态及取水设施的用水需求,水库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问题已解决;水库建设对水文站无影响。
四、工程建设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需加强施工管理,施工中产生的废水、污水等需经过相应措施处理,水质达标后再排放;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削减和控制;施工的渣料开挖及废料堆放应严格按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避免占用河道影响行洪;施工中因土石方开挖造成的地表破坏,应采取工程防护措施和植物措施进行治理,尽可能减免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除围堰、临时钢架桥等临时工程及废弃物。
(二)建设单位需编制工程施工度汛方案和遇超标洪水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三)强化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建立预警机制避免突发泄水对下游造成事故,在水库下游设置围栏、安装禁止下河标语等;在管道沿途设置标示牌,防止后期管道埋置处新建工程或当地居民误挖对管道造成损坏。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江县水务局:
你单位于2024年8月16日向省水利厅提出云南省双江县香竹林水库工程(项目代码:2310-*-04-0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8月22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云南省双江县香竹林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省水利厅决定准予云南省双江县香竹林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拟建香竹林水库工程位于澜沧江水系小黑江上游南勐河左岸一级支流忙建河干流上,工程的主要任务为双江县勐勐镇忙建村、那布社区及华侨农场等农村人畜饮水及农业灌溉供水。水库总库容*立方米,工程等别为Ⅲ等,枢纽工程大坝为2级建筑物,溢洪道、导流输水放空隧洞为3级建筑物,坝肩部位边坡、溢洪道边坡、导流输水放空隧洞进出口边坡为4级建筑物,上游围堰为4级建筑物,导流渠为5级建筑物;灌区输水工程建筑物级别为5级。水库校核洪水标准采用1000年一遇,设计洪水标准采用50年一遇,消能防冲洪水标准采用30年一遇。灌区输水管道穿越河沟各节点工程洪水标准采用10年一遇;库区农村居民搬迁线及专业项目设施洪水标准采用10年一遇,耕地、园地洪水标准采用5年一遇;施工导流枯期采用围堰挡水,洪水标准采用枯期10年一遇,汛期采用度汛坝体挡水,洪水标准采用20年一遇。
香竹林水库由枢纽工程、灌区输水工程组成。枢纽工程拦河坝为沥青混凝土心墙风化料坝,最大坝高88.07米,坝轴线长393.5米,坝顶宽10米,坝顶高程1424.10米;溢洪道布置在左岸坝肩,为河岸开敞式溢洪道,控制段堰型采用WES溢流堰,溢洪道P=2%设计洪水时下泄流量为82.7立方米每秒,P=0.1%校核洪水位时下泄流量为147.5立方米每秒。灌区输水工程由输水总干管、忙建河北岸分干管、忙建河南岸分干管、幸福水库补水干管组成,全长约17.422千米,其中:输水总干管长1.491千米,北分干管长10.118千米,设计流量为0.93—0.33立方米每秒;南分干管长4.313千米,设计流量为0.50—0.37立方米每秒;幸福水库补水管长1.500千米,设计流量为0.62立方米每秒。输水管道穿越冲洪沟采用冲沟防护穿越,管沟回填后采用30厘米厚浆砌石对沟底及上下游边坡进行护砌,沟底基础均采用15厘米厚中粗砂垫层;输水管道跨越河沟处采用管桥跨越,两侧设置镇墩。
二、同意评价对象选择为水库枢纽工程、灌区输水跨河工程10座 (略) 跨河工程1座。同意《评价报告》界定的评价范围,其中香竹林水库枢纽工程评价范围为上至水库干流10年一遇回水末端,距水库坝址约2.126千米;下至忙建河下游汇合口末端,距水库坝址约10.4千米;灌区输水工程评价范围为穿越河沟断面上下游各100米的河段;涉河临时工程1座(临时钢架桥)评价范围为跨越沟道断面上下游各100米。
三、同意《评价报告》的主要评价结论。
(一)该工程建设《云南省“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云南省“十四五”兴水润滇工程规划》等规划,工程规模合理。
(二)水库设计所采用的防洪标准、技术标准满足要求,涉河建筑物不存在防洪标准偏低及建筑物安全隐患问题。
(三)大坝、输水管道运行期对所处河道行洪和河势稳定均无影响。
(四)水库库区岸坡稳定,水库蓄水后不存在浸没问题,不会产生大规模的库岸再造、岸坡失稳。
(五)10座输水跨(穿)河工程不影响河势稳定及河道行洪。
(六)水库取水方案中,已考虑现状及规划中的农灌、生活、生态及取水设施的用水需求,水库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问题已解决;水库建设对水文站无影响。
四、工程建设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需加强施工管理,施工中产生的废水、污水等需经过相应措施处理,水质达标后再排放;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削减和控制;施工的渣料开挖及废料堆放应严格按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避免占用河道影响行洪;施工中因土石方开挖造成的地表破坏,应采取工程防护措施和植物措施进行治理,尽可能减免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除围堰、临时钢架桥等临时工程及废弃物。
(二)建设单位需编制工程施工度汛方案和遇超标洪水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三)强化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建立预警机制避免突发泄水对下游造成事故,在水库下游设置围栏、安装禁止下河标语等;在管道沿途设置标示牌,防止后期管道埋置处新建工程或当地居民误挖对管道造成损坏。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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