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城县三阳焦化有限公司焦化厂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临城县三阳焦化有限公司焦化厂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临 (略) 位于 (略) 临城县黑城乡,其前身为临城县三阳焦化厂。三阳焦化于2019年停产,2019年~2023年焦炉、化产工段、辅助生产区等构筑物*续拆除。
根据《河北省临城县黑城乡规划(2017-2035年)》,临 (略) 地块规划为工业用地,不进行规划的调整变动,未来仍为工业用地。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布置了55个土壤采样点位,6个地下水采样点位。
(1)本地块初步调查共检测194组重金属样品(不含现场平行样),所有样品中除六价铬外重金属全部检出,重金属(砷、汞、铅、镉、铜和镍)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且满足“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本地块初步调查共检测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量(共27种物质)共检测194组样品,其中苯超出了*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最大检出值为4.43mg/kg,超标点位为S20;
(3)本地块初步调查共检测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全量(共27种物质)+多环芳烃(8项)+酚类(14项)共检测194组样品,其中苯并[a]芘、二苯并[a,h]蒽超出了*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苯并[a]芘最大检出值为5.4mg/kg,超标点位为S3、S13、S16、S17、S18、S22、S23、S24、S25;二苯并[a,h]蒽最大检出值为3.8mg/kg,超标点位为S13、S22、S23、S24、S25;
(4)本地块内水溶性氟化物、氨氮、氰化物均未超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且满足“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5)本地块初步调查共检测179组石油烃(C10~C40)样品,2组样品超出了*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最大检出值为9943mg/kg,超标点位为S20;
(6)本地块初步调查共检测194组pH样品,pH检出范围在7.84~10.78之间,整个地块总体偏碱性;
(7)本次共采集6组地下水样品(不含现场平行样),有检出因子中pH、臭和味、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硫酸盐、亚硝酸盐氮、氯化物、氨氮、锰、铁、钠、石油烃(C10-C40)、苯、萘、苯并[a]芘共计17项因子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III类水标准限值或推导值。
其中pH、臭和味、耗氧量、氨氮、锰、铁、钠、石油烃(C10-C40)、苯、萘、苯并[a]芘可能与地块内的历史上生产设施发生过泄漏、物料堆存被淋溶有关;
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锰均超出了地下水Ⅲ类限值,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可能为本地块地下水埋深相对较浅,潜水蒸发强烈,侧向径流微弱,造成地下水化学成分累积增多所致。
本地块土壤中苯、苯并[a]芘、二苯并[a,h]蒽、石油烃(C10~C40)超出了GB*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GB * 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须进行详细调查”。因此,临 (略) (焦化厂区)地块存在环境风险,须进行详细调查。
临 (略) 位于 (略) 临城县黑城乡,其前身为临城县三阳焦化厂。三阳焦化于2019年停产,2019年~2023年焦炉、化产工段、辅助生产区等构筑物*续拆除。
根据《河北省临城县黑城乡规划(2017-2035年)》,临 (略) 地块规划为工业用地,不进行规划的调整变动,未来仍为工业用地。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布置了55个土壤采样点位,6个地下水采样点位。
(1)本地块初步调查共检测194组重金属样品(不含现场平行样),所有样品中除六价铬外重金属全部检出,重金属(砷、汞、铅、镉、铜和镍)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且满足“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本地块初步调查共检测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量(共27种物质)共检测194组样品,其中苯超出了*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最大检出值为4.43mg/kg,超标点位为S20;
(3)本地块初步调查共检测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全量(共27种物质)+多环芳烃(8项)+酚类(14项)共检测194组样品,其中苯并[a]芘、二苯并[a,h]蒽超出了*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苯并[a]芘最大检出值为5.4mg/kg,超标点位为S3、S13、S16、S17、S18、S22、S23、S24、S25;二苯并[a,h]蒽最大检出值为3.8mg/kg,超标点位为S13、S22、S23、S24、S25;
(4)本地块内水溶性氟化物、氨氮、氰化物均未超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且满足“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5)本地块初步调查共检测179组石油烃(C10~C40)样品,2组样品超出了*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最大检出值为9943mg/kg,超标点位为S20;
(6)本地块初步调查共检测194组pH样品,pH检出范围在7.84~10.78之间,整个地块总体偏碱性;
(7)本次共采集6组地下水样品(不含现场平行样),有检出因子中pH、臭和味、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硫酸盐、亚硝酸盐氮、氯化物、氨氮、锰、铁、钠、石油烃(C10-C40)、苯、萘、苯并[a]芘共计17项因子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III类水标准限值或推导值。
其中pH、臭和味、耗氧量、氨氮、锰、铁、钠、石油烃(C10-C40)、苯、萘、苯并[a]芘可能与地块内的历史上生产设施发生过泄漏、物料堆存被淋溶有关;
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锰均超出了地下水Ⅲ类限值,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可能为本地块地下水埋深相对较浅,潜水蒸发强烈,侧向径流微弱,造成地下水化学成分累积增多所致。
本地块土壤中苯、苯并[a]芘、二苯并[a,h]蒽、石油烃(C10~C40)超出了GB*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GB * 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须进行详细调查”。因此,临 (略) (焦化厂区)地块存在环境风险,须进行详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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