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水务局关于天水市“十四五”第三批武山县25万千瓦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天水市水务局关于天水市“十四五”第三批武山县25万千瓦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略) 水务 (略) “十四五”第三批武山县*千瓦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天市水发〔2024〕77号
武 (略) :
你单位上报的《 (略) “十四五”第三批武山县*千瓦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报告书>审查的请示》(武山万弘电〔2024〕25号)收悉。 (略) 水务局组织专家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略) “十四五”第三批武山县*千瓦风电项目位于武山县四门镇、杨河镇、龙台镇、沿安乡、滩歌镇、四门镇境内,该项目为新建建设类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安装50台单机容量为5MW风力发电机组,每台单机容量5MW风电机组配套1台变压器容量5500KVA机组变电站,10回35kv架 (略) ,项目新建110KV升压站及运行管理中心1座,项目新建25MW/50MWh储能电站,新建对 (略) 。工程总占地114.1925hm2,土石方挖填总量310.*m3,其中开挖量155.*m3,回填量155.*m3,借方0.*m3。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土建投资*.*元。项目计划于2024年9月开工,2025年12月完工,总工期16个月。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6年。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该方案编制深度。项目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按照西北黄土高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执行。
(二)同意项目选址、水土流失分析预测及设计标准。
(三)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四)基本同意本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14.1925hm2。
(五)基本同意方案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布设。
(六)基本同意工程土石方调运方案。
(七)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同意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308.*元。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159.*元。
(九)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效益分析。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7.5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0.83,渣土防护率达到95.05%,表土保护率93.71%,林草植被恢复率96.14%,林草覆盖率29.21%。
(十)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方案。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本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略) 水务局、武山县水务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报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土(石)方调运过程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并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及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五、本工程在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送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方案行政审批决定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未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建设单位要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时分送项目所在地的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
(略) 水务 (略) “十四五”第三批武山县*千瓦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天市水发〔2024〕77号
武 (略) :
你单位上报的《 (略) “十四五”第三批武山县*千瓦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报告书>审查的请示》(武山万弘电〔2024〕25号)收悉。 (略) 水务局组织专家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略) “十四五”第三批武山县*千瓦风电项目位于武山县四门镇、杨河镇、龙台镇、沿安乡、滩歌镇、四门镇境内,该项目为新建建设类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安装50台单机容量为5MW风力发电机组,每台单机容量5MW风电机组配套1台变压器容量5500KVA机组变电站,10回35kv架 (略) ,项目新建110KV升压站及运行管理中心1座,项目新建25MW/50MWh储能电站,新建对 (略) 。工程总占地114.1925hm2,土石方挖填总量310.*m3,其中开挖量155.*m3,回填量155.*m3,借方0.*m3。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土建投资*.*元。项目计划于2024年9月开工,2025年12月完工,总工期16个月。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6年。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该方案编制深度。项目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按照西北黄土高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执行。
(二)同意项目选址、水土流失分析预测及设计标准。
(三)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四)基本同意本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14.1925hm2。
(五)基本同意方案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布设。
(六)基本同意工程土石方调运方案。
(七)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同意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308.*元。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159.*元。
(九)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效益分析。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7.5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0.83,渣土防护率达到95.05%,表土保护率93.71%,林草植被恢复率96.14%,林草覆盖率29.21%。
(十)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方案。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本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略) 水务局、武山县水务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报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土(石)方调运过程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并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及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五、本工程在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送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方案行政审批决定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未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建设单位要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时分送项目所在地的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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