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8月26日拟作出沈阳百岁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表面精饰产业园二期项目及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8月26日拟作出沈阳百岁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表面精饰产业园二期项目及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8月26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26日-2024年8月3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7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2 (略) 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沈阳百岁新 (略) 表面精饰产业园二期项目及污水处理厂项目 | (略) 辽中区 | 沈阳百岁新 (略) | 沈阳 (略) | (略) 辽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了《关于沈阳百岁新 (略) 表面精饰产业园二期项目及污水处理厂项目备案证明》(沈辽中发改备〔2020〕66号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也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 项目为新建项目, (略) 辽中区沈阳近海经 (略) 以北,东侧为空地,南侧为表面精饰产业园一期项目(未建设),西侧为沈西大道,北侧为沈阳中北 (略) 。项目占地*.33平方米,拟新建8座电镀厂房(仅含土建工程,入驻企业需另行办理环评)、1座综合站房(含锅炉房)、2座库房、1座泥饼间(含危废贮存库)、1座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配套设施。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2500立方米/日,服务范围为表面精饰产业园二期范围内各企业产生的电镀废水,电镀种类包含镀铬、镀镍、镀锌、镀铜、铝氧化等。 项目新建11条输水主管线,包括前处理废水主管线、含铬废水主管线、含镍废水主管线、化学镍废水主管线、含铜废水主管线、含氰废水主管线、含铝氧化废水主管线、综合废水主管线、回用水主管线、含铬废水单独回用管线、预留废水主管线。 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元。项目供水、 (略) 政设施,供气及污水处理厂供暖均采用自建1台4吨/小时燃气锅炉。 | 1.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锅炉、污水处理过程、危险废物贮存库等产生的废气及盐酸储罐呼吸废气,可能会对周围环境空气产生不良影响。 项目调节池、沉淀系统、反应池、生化系统应选用密闭池体结构,产生的废气经管线收集;危险废物贮存库、污泥脱水间和泥饼存放间应为全封闭空间,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盐酸应为密闭罐体储存,产生的废气经管线收集;上述废气均应引至“两级喷淋+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7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氯化氢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厂界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要求,氯化氢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项目使用锅炉应选取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的一体化燃气锅炉,产生的废气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均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货运车辆要达到国三阶段以上排放标准, (略) 移动机械要达到国一以上阶段排放标准并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同时应严格遵守《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 (略) 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规定。 2.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为产业园区内各企业生产废水、锅炉废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可能会对周边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项目产生的各类废水包括综合废水(含锌废水、地面冲洗水、锅炉废水、初期雨水)670立方米/日、前处理废水500立方米/日、含铬废水500立方米/日、含镍废水280立方米/日、化学镍废水55立方米/日、含铜废水170立方米/日、含氰废水220立方米/日、铝氧化废水55立方米/日、预留废水50立方米/日。 项目产生的各类废水应采取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方式,并设置单 (略) 分别进入各类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不同种类的生产废水(含铬废水、含镍废水、化学镍废水、含铜废水、含氰废水、综合废水、预留废水,前处理废水、铝氧化废水等)经单 (略) 分别进入各类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生产废水首先采用预处理沉淀,其中含铬废水单独处理(采用“调节+絮凝沉淀+高效膜分离预处理+多级RO膜浓缩系统+MVR蒸发结晶”工艺)出水满足《金属镀覆和化学覆盖工艺用水水质规范》(*)C级标准要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2024)标准要求全部回用于镀铬生产企业生产工序及车间地面清洗环节,其余废水经沉淀处理后采用“厌氧+多级A/O”处理出水满足《金属镀覆和化学覆盖工艺用水水质规范》、《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要求部分回用于园区内企业生产工序及车间地面清洗环节,剩余部分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要求后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 (略) (略) 排入沈阳近海经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项目产生的废水40%经处理后进入中水回用水管线,回用于园区各企业生产(含铬废水经处理后单独回用);60% (略) (略) (在废水排放口对流量、pH、COD设置自动监测装置)排入沈阳近海经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含铬废水进入含铬废水回用管线前、含镍废水进入回用水主管线前、回用水主管线出口及废水总排口均应设置自动监测装置。 3.声环境影响 项目噪声主要为泵类、风机、压滤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可能会对声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项目应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将产噪设备布置于封闭厂房内等措施,再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西侧昼夜间噪声值均应满足(*)4类标准要求,厂界东侧、北侧、南侧昼夜间噪声值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污泥(含镍废水污泥、含铜废水污泥、含铬废水污泥和综合废水污泥等)、蒸发器蒸发结晶、废膜、在线监测废液、生物除臭系统废填料、废机油(桶)、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包装材料、生活垃圾等,可能会对地下水及土壤产生不良影响。 项目产生的污泥(含镍废水污泥、含铜废水污泥、含铬废水污泥和综合废水污泥应采用“重力浓缩+机械脱水”工艺,经高压隔膜板框压滤脱水,污泥含水率≤60%)、蒸发器蒸发结晶、废膜、在线监测废液、生物除臭系统废填料、废机油(桶)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应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和泥饼存放间内,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项目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包装材料等均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项目应将危险废物贮存库、泥饼存放间、污水处理设施、输水管线、电镀厂房等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锅炉房、化粪池等所在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防渗措施。 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管理,加强对固体废物贮存、运输的抑尘措施等方面的监管,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8月26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26日-2024年8月3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7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2 (略) 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沈阳百岁新 (略) 表面精饰产业园二期项目及污水处理厂项目 | (略) 辽中区 | 沈阳百岁新 (略) | 沈阳 (略) | (略) 辽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了《关于沈阳百岁新 (略) 表面精饰产业园二期项目及污水处理厂项目备案证明》(沈辽中发改备〔2020〕66号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也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 项目为新建项目, (略) 辽中区沈阳近海经 (略) 以北,东侧为空地,南侧为表面精饰产业园一期项目(未建设),西侧为沈西大道,北侧为沈阳中北 (略) 。项目占地*.33平方米,拟新建8座电镀厂房(仅含土建工程,入驻企业需另行办理环评)、1座综合站房(含锅炉房)、2座库房、1座泥饼间(含危废贮存库)、1座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配套设施。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2500立方米/日,服务范围为表面精饰产业园二期范围内各企业产生的电镀废水,电镀种类包含镀铬、镀镍、镀锌、镀铜、铝氧化等。 项目新建11条输水主管线,包括前处理废水主管线、含铬废水主管线、含镍废水主管线、化学镍废水主管线、含铜废水主管线、含氰废水主管线、含铝氧化废水主管线、综合废水主管线、回用水主管线、含铬废水单独回用管线、预留废水主管线。 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元。项目供水、 (略) 政设施,供气及污水处理厂供暖均采用自建1台4吨/小时燃气锅炉。 | 1.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锅炉、污水处理过程、危险废物贮存库等产生的废气及盐酸储罐呼吸废气,可能会对周围环境空气产生不良影响。 项目调节池、沉淀系统、反应池、生化系统应选用密闭池体结构,产生的废气经管线收集;危险废物贮存库、污泥脱水间和泥饼存放间应为全封闭空间,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盐酸应为密闭罐体储存,产生的废气经管线收集;上述废气均应引至“两级喷淋+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7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氯化氢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厂界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要求,氯化氢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项目使用锅炉应选取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的一体化燃气锅炉,产生的废气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均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货运车辆要达到国三阶段以上排放标准, (略) 移动机械要达到国一以上阶段排放标准并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同时应严格遵守《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 (略) 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规定。 2.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为产业园区内各企业生产废水、锅炉废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可能会对周边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项目产生的各类废水包括综合废水(含锌废水、地面冲洗水、锅炉废水、初期雨水)670立方米/日、前处理废水500立方米/日、含铬废水500立方米/日、含镍废水280立方米/日、化学镍废水55立方米/日、含铜废水170立方米/日、含氰废水220立方米/日、铝氧化废水55立方米/日、预留废水50立方米/日。 项目产生的各类废水应采取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方式,并设置单 (略) 分别进入各类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不同种类的生产废水(含铬废水、含镍废水、化学镍废水、含铜废水、含氰废水、综合废水、预留废水,前处理废水、铝氧化废水等)经单 (略) 分别进入各类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生产废水首先采用预处理沉淀,其中含铬废水单独处理(采用“调节+絮凝沉淀+高效膜分离预处理+多级RO膜浓缩系统+MVR蒸发结晶”工艺)出水满足《金属镀覆和化学覆盖工艺用水水质规范》(*)C级标准要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2024)标准要求全部回用于镀铬生产企业生产工序及车间地面清洗环节,其余废水经沉淀处理后采用“厌氧+多级A/O”处理出水满足《金属镀覆和化学覆盖工艺用水水质规范》、《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要求部分回用于园区内企业生产工序及车间地面清洗环节,剩余部分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要求后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 (略) (略) 排入沈阳近海经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项目产生的废水40%经处理后进入中水回用水管线,回用于园区各企业生产(含铬废水经处理后单独回用);60% (略) (略) (在废水排放口对流量、pH、COD设置自动监测装置)排入沈阳近海经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含铬废水进入含铬废水回用管线前、含镍废水进入回用水主管线前、回用水主管线出口及废水总排口均应设置自动监测装置。 3.声环境影响 项目噪声主要为泵类、风机、压滤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可能会对声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项目应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将产噪设备布置于封闭厂房内等措施,再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西侧昼夜间噪声值均应满足(*)4类标准要求,厂界东侧、北侧、南侧昼夜间噪声值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污泥(含镍废水污泥、含铜废水污泥、含铬废水污泥和综合废水污泥等)、蒸发器蒸发结晶、废膜、在线监测废液、生物除臭系统废填料、废机油(桶)、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包装材料、生活垃圾等,可能会对地下水及土壤产生不良影响。 项目产生的污泥(含镍废水污泥、含铜废水污泥、含铬废水污泥和综合废水污泥应采用“重力浓缩+机械脱水”工艺,经高压隔膜板框压滤脱水,污泥含水率≤60%)、蒸发器蒸发结晶、废膜、在线监测废液、生物除臭系统废填料、废机油(桶)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应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和泥饼存放间内,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项目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包装材料等均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项目应将危险废物贮存库、泥饼存放间、污水处理设施、输水管线、电镀厂房等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锅炉房、化粪池等所在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防渗措施。 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管理,加强对固体废物贮存、运输的抑尘措施等方面的监管,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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