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30日经开区分局拟对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翔宇环境检测,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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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0日经开区分局拟对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翔宇环境检测,报告表

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拟对以下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及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30日-2024年9月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17-*; Email:*@*q.com

通讯地址: (略) (略) 19号淮安智慧谷B2楼304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1

淮安翔宇 (略) 环境监测科技研发中心项目

(略)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 (略) 东侧

淮安翔宇 (略)

项目拟租赁总建筑面积2418.55平方米,对厂房内部实施装修改造,主要设备有气象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质谱仪、离子色谱仪、气质联用仪(全挥)等。项目建成后用于环境监测技术的研发及相关技术服务。

江苏 (略)

1、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原则。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清洗废水、浓水及反冲洗水、生活污水,清洗废水经中和、消毒预处理后与浓水及反冲洗水、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一起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清安河。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实验室检验过程产生的无机废气、有机废气等实验废气,无机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采用纤维除雾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机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采用过滤棉+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建设项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非*烷总烃、硫酸雾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的排放标准,氨、二硫化碳、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中表2排放标准。

无组织非*烷总烃、硫酸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氨、二硫化碳、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中表1排放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相应标准。

3、本项目选用隔声减振、加强操作管理和维护、合理布局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运营期厂界四周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建设项目新建一座10m2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及一座15m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为实验废药品及试剂、废实验用品、废活性炭、废过滤介质、废培养基、废过滤棉、废玻璃纤维、实验室废液、废包装盒(袋),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废滤芯、废石英砂、RO膜,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清运处理。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相关要求,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2-1995)及修改单、《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要求。

5、建设项目以租赁的23#楼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经调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涉及居民等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建成后,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拟对以下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及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30日-2024年9月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17-*; Email:*@*q.com

通讯地址: (略) (略) 19号淮安智慧谷B2楼304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1

淮安翔宇 (略) 环境监测科技研发中心项目

(略)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 (略) 东侧

淮安翔宇 (略)

项目拟租赁总建筑面积2418.55平方米,对厂房内部实施装修改造,主要设备有气象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质谱仪、离子色谱仪、气质联用仪(全挥)等。项目建成后用于环境监测技术的研发及相关技术服务。

江苏 (略)

1、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原则。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清洗废水、浓水及反冲洗水、生活污水,清洗废水经中和、消毒预处理后与浓水及反冲洗水、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一起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清安河。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实验室检验过程产生的无机废气、有机废气等实验废气,无机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采用纤维除雾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机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采用过滤棉+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建设项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非*烷总烃、硫酸雾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的排放标准,氨、二硫化碳、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中表2排放标准。

无组织非*烷总烃、硫酸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氨、二硫化碳、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中表1排放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相应标准。

3、本项目选用隔声减振、加强操作管理和维护、合理布局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运营期厂界四周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建设项目新建一座10m2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及一座15m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为实验废药品及试剂、废实验用品、废活性炭、废过滤介质、废培养基、废过滤棉、废玻璃纤维、实验室废液、废包装盒(袋),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废滤芯、废石英砂、RO膜,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清运处理。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相关要求,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2-1995)及修改单、《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要求。

5、建设项目以租赁的23#楼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经调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涉及居民等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建成后,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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