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年产80万吨花岗岩废料石粉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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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永定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年产80万吨花岗岩废料石粉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龙岩鑫 (略) :

  报来《关于申请年产*吨花岗岩废料石粉综合开发利用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龙节能办〔2018〕5号)要求,你公 (略) (略) 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我局委托有关专家函审,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了修编完善。经审查,原则同意该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019-*-42-03-*)。具体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基本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节能评价依据充分、方法恰当,结论基本合理。

  二、项目总建筑面积约8195平方米,新建生产车间、生产仓库、综合办公楼等。安装3条综合利用生产线及给排水等配套工程。

  三、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2648.83吨标准煤(当量值)、5937.1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电力消费量1937.*千瓦时、柴油183.32吨、年新鲜水消费量10.*吨。项目节能报告的基础数据选择合理,计算方法基本正确,项目综合能耗估算基本合理,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能满足我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节能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加强项目运行期的节能管理,切实落实节能报告提出的各项节能措施,完善能源管理体系,在主要用能设备选型上充分考虑能效先进性,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对我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影响,进一步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若该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六、该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单位应自行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局递交验收结果报告。未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七、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略) 永定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16日

  龙岩鑫 (略) :

  报来《关于申请年产*吨花岗岩废料石粉综合开发利用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龙节能办〔2018〕5号)要求,你公 (略) (略) 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我局委托有关专家函审,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了修编完善。经审查,原则同意该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019-*-42-03-*)。具体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基本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节能评价依据充分、方法恰当,结论基本合理。

  二、项目总建筑面积约8195平方米,新建生产车间、生产仓库、综合办公楼等。安装3条综合利用生产线及给排水等配套工程。

  三、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2648.83吨标准煤(当量值)、5937.1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电力消费量1937.*千瓦时、柴油183.32吨、年新鲜水消费量10.*吨。项目节能报告的基础数据选择合理,计算方法基本正确,项目综合能耗估算基本合理,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能满足我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节能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加强项目运行期的节能管理,切实落实节能报告提出的各项节能措施,完善能源管理体系,在主要用能设备选型上充分考虑能效先进性,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对我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影响,进一步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若该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六、该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单位应自行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局递交验收结果报告。未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七、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略) 永定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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