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黄枢中医医院有限公司项目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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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黄枢中医医院有限公司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朝阳区南湖东园122楼02层S-05、S-08、S-09、03层T-03
公示时间:2024-09-05
受理时间:2024-08-2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本项目废气排放为污水处理设施检修、污泥清运时产生的少量恶臭其他散溢。项目采取对污水处理设施池体加盖密闭,以及喷洒除臭剂、空气清新剂等措施。2.废水:医院新增建设1座污水处理站对所排全部废水,包括门急诊废水、病房废水、门急诊医务人员生活污水、病房医护人员生活污水、行政人员生活污水、卫生清洁排水等进行处理,采用一级强化法+臭氧消毒工艺,设计处理能力12m3/d。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最终经东侧的广顺北大 (略) 排入酒仙桥再生水厂集中处理。3.噪声: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污水处理站及配套泵组;新 (略) 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等。其中新风机 (略) 3层西侧设备间内;污水处理站位于建筑地下2层。其他设备均位于建筑室内。建设单位针对噪声源特性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4.固废:⑴生活垃圾: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每日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医院使用各类物品的外包装废物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分类收集后由生产厂家或废品收购厂家回收再利用。⑶医疗废物:设置1间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分类收集和暂存,委托北京 (略) 定期清运处置。⑷废药物、药品:暂存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北京生 (略) 定期清运处置。⑸含汞废物):废紫外消毒灯暂存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北京生 (略) 定期清运处置。⑹污水处理站污泥: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栅渣、污泥等,定期委托北京生 (略) 定期消毒清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庄海云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农康大 (略)
审批部门: (略) 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朝阳 (略) 5号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建设地点: (略) 朝阳区南湖东园122楼02层S-05、S-08、S-09、03层T-03
公示时间:2024-09-05
受理时间:2024-08-2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本项目废气排放为污水处理设施检修、污泥清运时产生的少量恶臭其他散溢。项目采取对污水处理设施池体加盖密闭,以及喷洒除臭剂、空气清新剂等措施。2.废水:医院新增建设1座污水处理站对所排全部废水,包括门急诊废水、病房废水、门急诊医务人员生活污水、病房医护人员生活污水、行政人员生活污水、卫生清洁排水等进行处理,采用一级强化法+臭氧消毒工艺,设计处理能力12m3/d。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最终经东侧的广顺北大 (略) 排入酒仙桥再生水厂集中处理。3.噪声: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污水处理站及配套泵组;新 (略) 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等。其中新风机 (略) 3层西侧设备间内;污水处理站位于建筑地下2层。其他设备均位于建筑室内。建设单位针对噪声源特性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4.固废:⑴生活垃圾: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每日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医院使用各类物品的外包装废物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分类收集后由生产厂家或废品收购厂家回收再利用。⑶医疗废物:设置1间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分类收集和暂存,委托北京 (略) 定期清运处置。⑷废药物、药品:暂存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北京生 (略) 定期清运处置。⑸含汞废物):废紫外消毒灯暂存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北京生 (略) 定期清运处置。⑹污水处理站污泥: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栅渣、污泥等,定期委托北京生 (略) 定期消毒清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庄海云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农康大 (略)
审批部门: (略) 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朝阳 (略) 5号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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