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利局关于悦江滩滨江绿色生态廊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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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水利局关于悦江滩滨江绿色生态廊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吉市水审批〔2024〕86号

(略) (略) :

你单位提交的《 (略) (略) 关于申请审批悦江滩滨江绿色生态廊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吉市水城控请〔2024〕284号)收悉,我 (略) 水利水电勘 (略) 作为技术评审单位负责组织《悦江滩滨江绿色生态廊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工作, (略) 水利水电勘 (略) 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了技术评审,并出具了《悦江滩滨江绿色生态廊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 (略) 松江大桥下游左岸滩地、松花江堤防内侧江水消落带内,项目为新建建设类项目,项目区内漫滩断续分布,其东北形成了2个小岛,本次建设通过木栈道、景观桥于岸坡滩地相连接。项目总占地面积*平方米,其中,永久占地*平方米。工程计划于2024年4月开工,计划2024年9月完工,总工期6个月,此方案为补报方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52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东北黑土区防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为97%,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防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3.*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要切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并参照相关部门批准的表土剥离实施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及相关批复意见等落实好表土剥离和保护利用措施,做好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按规定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等监测成果中提出“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监测成果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开。要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

(四)按规定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专用版)”,定期向我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七)生产建设单位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水土保持其他工作。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根据水利部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技术评审单位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

联系人:霍 冕

联系电话:0432-*

(略) 水利局

2024年8月30日

吉市水审批〔2024〕86号

(略) (略) :

你单位提交的《 (略) (略) 关于申请审批悦江滩滨江绿色生态廊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吉市水城控请〔2024〕284号)收悉,我 (略) 水利水电勘 (略) 作为技术评审单位负责组织《悦江滩滨江绿色生态廊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工作, (略) 水利水电勘 (略) 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了技术评审,并出具了《悦江滩滨江绿色生态廊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 (略) 松江大桥下游左岸滩地、松花江堤防内侧江水消落带内,项目为新建建设类项目,项目区内漫滩断续分布,其东北形成了2个小岛,本次建设通过木栈道、景观桥于岸坡滩地相连接。项目总占地面积*平方米,其中,永久占地*平方米。工程计划于2024年4月开工,计划2024年9月完工,总工期6个月,此方案为补报方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52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东北黑土区防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为97%,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防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3.*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要切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并参照相关部门批准的表土剥离实施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及相关批复意见等落实好表土剥离和保护利用措施,做好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按规定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等监测成果中提出“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监测成果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开。要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

(四)按规定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专用版)”,定期向我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七)生产建设单位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水土保持其他工作。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根据水利部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技术评审单位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

联系人:霍 冕

联系电话:0432-*

(略) 水利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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