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改节能〔2024〕6号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门市领宝饲料有限公司猪料生产车间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开发改节能〔2024〕6号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门市领宝饲料有限公司猪料生产车间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略) 猪料生产车间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略) :
报来《 (略) (略) 猪料生产车间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 (略) (略) 猪料生产车间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你公司报送的节能报告,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占地面积756.01平方米,建筑面积5614.42平方米,建设包括猪料生产车间、水泵房、消防水池和门卫室等。主要设备包括全价猪饲料生产线,配套含原料全熟酥化线、预混料线、浓缩猪料线。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全价猪饲料*吨。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2482.87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950.*千瓦时,年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111.*立方米,年柴油消耗量不高于1.38吨。本项目猪饲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0.35千克标准煤/吨,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吨饲料耗电量不高于26.05千瓦时/吨。
三、请你公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020)、《能源管理体系 分阶段实施指南》(GB/T *-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公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29日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略) 猪料生产车间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略) :
报来《 (略) (略) 猪料生产车间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 (略) (略) 猪料生产车间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你公司报送的节能报告,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占地面积756.01平方米,建筑面积5614.42平方米,建设包括猪料生产车间、水泵房、消防水池和门卫室等。主要设备包括全价猪饲料生产线,配套含原料全熟酥化线、预混料线、浓缩猪料线。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全价猪饲料*吨。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2482.87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950.*千瓦时,年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111.*立方米,年柴油消耗量不高于1.38吨。本项目猪饲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0.35千克标准煤/吨,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吨饲料耗电量不高于26.05千瓦时/吨。
三、请你公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020)、《能源管理体系 分阶段实施指南》(GB/T *-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公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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