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不罚〔2024〕1号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不罚〔2024〕1号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不罚〔2024〕1号
勐腊县勐捧镇德辉塑料厂:
勐腊县勐捧镇德辉塑料厂(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16日,根据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移交的《涉嫌违法企业清单》,我局执法人员对勐腊县勐捧镇德辉塑料厂(以下简称“塑料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塑料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证》(副本)第六条第一项自行监测管理要求,要求对废气排放污染物指标:氯化氢、二*笨、颗粒物、非*烷总烃等污染物每半年开展1次监测以及对厂界臭气浓度、氨气、硫化氢、颗粒物、非*烷总烃等污染物每年开展1次自行监测。2022年度勐腊县勐捧镇德辉塑料厂,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长期停产或无法开展自行监测的其他情形。但勐腊县勐捧镇德辉塑料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证》(副本)第六条第一项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生产废气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16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16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对勐腊县勐捧镇德辉塑料厂厂长朱军调查询问笔录(1份)、工人周梅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页4张)、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4 (略)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 (略)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5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4〕2号)》1份,《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勐腊县勐捧镇德辉塑料厂在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积极整改。于2023件11月1日向我局提交了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YNFYDH*号),检测报告显示,该厂烟气指标各项均符合排放标准范围,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项、《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第九项之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勐腊县勐捧镇德辉塑料厂未按要求开展生产废气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公司进行批评教育,引以为戒。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不罚〔2024〕1号
勐腊县勐捧镇德辉塑料厂:
勐腊县勐捧镇德辉塑料厂(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16日,根据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移交的《涉嫌违法企业清单》,我局执法人员对勐腊县勐捧镇德辉塑料厂(以下简称“塑料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塑料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证》(副本)第六条第一项自行监测管理要求,要求对废气排放污染物指标:氯化氢、二*笨、颗粒物、非*烷总烃等污染物每半年开展1次监测以及对厂界臭气浓度、氨气、硫化氢、颗粒物、非*烷总烃等污染物每年开展1次自行监测。2022年度勐腊县勐捧镇德辉塑料厂,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长期停产或无法开展自行监测的其他情形。但勐腊县勐捧镇德辉塑料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证》(副本)第六条第一项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生产废气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16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16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对勐腊县勐捧镇德辉塑料厂厂长朱军调查询问笔录(1份)、工人周梅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页4张)、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4 (略)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 (略)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5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4〕2号)》1份,《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勐腊县勐捧镇德辉塑料厂在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积极整改。于2023件11月1日向我局提交了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YNFYDH*号),检测报告显示,该厂烟气指标各项均符合排放标准范围,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项、《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第九项之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勐腊县勐捧镇德辉塑料厂未按要求开展生产废气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公司进行批评教育,引以为戒。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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