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博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供水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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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博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供水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供水企业:

为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文件精神和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我县供水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为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月用水量小于35立方米/户(含本数)为第一阶梯水量;月用水量大于35立方米/户且小于50立方米/户(含本数)为第二阶梯水量;月用水量大于50立方米/户为第三阶梯水量。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凭户口簿、居住证等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增加一个人,第一、第二档月用水量分别增加7立方米/人、10立方米/人。对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第一阶梯价格1.05倍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县相关规定落实。

三、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设置免费用水量,免费用水量为每户每月5立方米。

上述规定的免费用水量是指免收城镇供水水费,不包括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四、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文件规定执行。供水企业应及时做好阶梯水价级差和月用水量调整等工作,在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采取公示栏,收费清单等方式落实明码标价,公布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投诉举报电话,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4年9月起抄见水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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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各供水企业:

为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文件精神和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我县供水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为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月用水量小于35立方米/户(含本数)为第一阶梯水量;月用水量大于35立方米/户且小于50立方米/户(含本数)为第二阶梯水量;月用水量大于50立方米/户为第三阶梯水量。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凭户口簿、居住证等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增加一个人,第一、第二档月用水量分别增加7立方米/人、10立方米/人。对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第一阶梯价格1.05倍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县相关规定落实。

三、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设置免费用水量,免费用水量为每户每月5立方米。

上述规定的免费用水量是指免收城镇供水水费,不包括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四、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文件规定执行。供水企业应及时做好阶梯水价级差和月用水量调整等工作,在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采取公示栏,收费清单等方式落实明码标价,公布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投诉举报电话,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4年9月起抄见水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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