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罗甸县委政法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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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罗甸县委政法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清单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积极响应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号召,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理念,根据《关于推动职能部门进一步做好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黔环综合〔2023〕45号)要求和县级工作安排,结合《中共罗甸县委办公室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罗党办发〔2021〕25号)文件要求,现将中共罗甸县委政法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清单公示如下。

1.会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统筹协调处理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2.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督查,协调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3.指导处理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会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协作配合机制建立中的困难问题。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积极响应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号召,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理念,根据《关于推动职能部门进一步做好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黔环综合〔2023〕45号)要求和县级工作安排,结合《中共罗甸县委办公室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罗党办发〔2021〕25号)文件要求,现将中共罗甸县委政法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清单公示如下。

1.会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统筹协调处理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2.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督查,协调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3.指导处理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会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协作配合机制建立中的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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