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伯恩高新科技惠州有限公司永湖分厂车载玻璃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关于《伯恩高新科技惠州有限公司永湖分厂车载玻璃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伯恩高新科技(惠州)有限公司永湖分厂车载玻璃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4年8月30日至2024年9月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惠阳区淡水街道 (略) ,邮编:*
联系电话:0752-*
传 真:0752-*
项目名称 | 伯恩高新科技(惠州)有限公司永湖分厂车载玻璃技改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惠阳区永湖镇虎爪村伯恩工业园 |
建设单位 | 伯恩高新科技(惠州)有限公司永湖分厂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广东智环 (略) |
项目概况 | 技改项目年产车载玻璃*片。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 (二)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并按要求建设产污过程监控设施, (略) 。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剩余尾水经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的Ⅳ类水质标准,其中总氮和SS排放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的一级A标准后方可排放。生产废水中水回用率不低于60%,全厂生产废水外排量须控制在3571.2吨/天内。 (三)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已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的Ⅳ类水质标准,其中总氮和SS排放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的一级A标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生产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锅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五)施工期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运营期项目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包装桶、废油墨渣、废网纱、废机油、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和手套、废UV灯管、过滤废渣、浓缩液、废沸石、废催化剂、废干式过滤材料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七)项目须按照报告表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和风险预警、防范及事故应急措施。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伯恩高新科技(惠州)有限公司永湖分厂车载玻璃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4年8月30日至2024年9月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惠阳区淡水街道 (略) ,邮编:*
联系电话:0752-*
传 真:0752-*
项目名称 | 伯恩高新科技(惠州)有限公司永湖分厂车载玻璃技改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惠阳区永湖镇虎爪村伯恩工业园 |
建设单位 | 伯恩高新科技(惠州)有限公司永湖分厂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广东智环 (略) |
项目概况 | 技改项目年产车载玻璃*片。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 (二)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并按要求建设产污过程监控设施, (略) 。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剩余尾水经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的Ⅳ类水质标准,其中总氮和SS排放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的一级A标准后方可排放。生产废水中水回用率不低于60%,全厂生产废水外排量须控制在3571.2吨/天内。 (三)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已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的Ⅳ类水质标准,其中总氮和SS排放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的一级A标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生产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锅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五)施工期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运营期项目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包装桶、废油墨渣、废网纱、废机油、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和手套、废UV灯管、过滤废渣、浓缩液、废沸石、废催化剂、废干式过滤材料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七)项目须按照报告表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和风险预警、防范及事故应急措施。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