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8月2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8月2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29日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29日-2024年9月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3-*
传真:0953-*
通讯地址: (略) 开元大道(西)427号,法制与环境影响评价科
邮编:*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宁 (略) 燃气导热油炉项目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利通区 | 宁 (略) | 宁夏北国润清 (略) | 项目位于宁夏回族 (略) 利通区毛纺织产业园A区宁 (略) 现有厂区内,用地属于工业用地。项目为现有工程配套建设的辅助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1台2.1MW燃气导热油锅炉及1台0.5t/h燃气蒸汽锅炉。工程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约占工程总投资的40%。 | 1、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有组织废气:运营期燃气导热油锅炉和燃气蒸汽锅炉烟气(颗粒物、SO2及NOx)均采取低氮燃烧器技术后,颗粒物、SO2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NOx排放浓度满足《 (略) 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吴环发[2022]59号)中排放限值要求(50mg/m3);生产过程产生的炼油废气(油烟)经管道收集后采取“冷凝+水喷淋塔+油烟净化器”措施处理后,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炼油废气与燃气燃气导热油锅炉和燃气蒸汽锅炉烟气经管道引至DA001排气筒排放。 2、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软水制备装置含较高TDS废水、锅炉定排污水及反冲洗废水。污水中TDS、COD产生浓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限值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中TDS许可排放限值(TDS:1500,COD:400mg/L), (略)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置。 3、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固废主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废离子交换树脂,产生后由厂家回收处置;危险废物为废导热油、废机油、废机油桶,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4、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5、运营期应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档案,储存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事故情况下应落实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风险敏感目标的应急疏散,确保环境安全。 6、项目运营期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二氧化硫0.015吨/年、氮氧化物0.166吨/年、化学需氧量14.016吨/年,氨氮0.311吨/年。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建设期内通过自治区排污 (略) 完成排污权交易,建设期内未完成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7、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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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29日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29日-2024年9月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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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开元大道(西)427号,法制与环境影响评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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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 (略) 燃气导热油炉项目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利通区 | 宁 (略) | 宁夏北国润清 (略) | 项目位于宁夏回族 (略) 利通区毛纺织产业园A区宁 (略) 现有厂区内,用地属于工业用地。项目为现有工程配套建设的辅助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1台2.1MW燃气导热油锅炉及1台0.5t/h燃气蒸汽锅炉。工程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约占工程总投资的40%。 | 1、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有组织废气:运营期燃气导热油锅炉和燃气蒸汽锅炉烟气(颗粒物、SO2及NOx)均采取低氮燃烧器技术后,颗粒物、SO2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NOx排放浓度满足《 (略) 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吴环发[2022]59号)中排放限值要求(50mg/m3);生产过程产生的炼油废气(油烟)经管道收集后采取“冷凝+水喷淋塔+油烟净化器”措施处理后,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炼油废气与燃气燃气导热油锅炉和燃气蒸汽锅炉烟气经管道引至DA001排气筒排放。 2、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软水制备装置含较高TDS废水、锅炉定排污水及反冲洗废水。污水中TDS、COD产生浓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限值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中TDS许可排放限值(TDS:1500,COD:400mg/L), (略)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置。 3、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固废主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废离子交换树脂,产生后由厂家回收处置;危险废物为废导热油、废机油、废机油桶,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4、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5、运营期应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档案,储存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事故情况下应落实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风险敏感目标的应急疏散,确保环境安全。 6、项目运营期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二氧化硫0.015吨/年、氮氧化物0.166吨/年、化学需氧量14.016吨/年,氨氮0.311吨/年。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建设期内通过自治区排污 (略) 完成排污权交易,建设期内未完成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7、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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