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审批公示:2024年8月27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西宁市湟中区第一人民医院DSA移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将湟中区第一人民医院外科楼一楼西南角库房改造为DSA机房及相关辅助用房,DSA机房面积约49平方米,控制室、辅助用房等面积约为36平
拟审批公示:2024年8月27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西宁市湟中区第一人民医院DSA移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将湟中区第一人民医院外科楼一楼西南角库房改造为DSA机房及相关辅助用房,DSA机房面积约49平方米,控制室、辅助用房等面积约为36平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 (略) 湟中区 (略) DSA移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27日-2024年9月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略) 116号
邮编:*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联系 电话 |
1 | (略) 湟中区 (略) DSA移机项目 | (略) 湟中区 | (略) 湟中区 (略) | 宁夏博尔特医 (略) | 将湟中区 (略) 外科楼一楼西南角库房改造为DSA机房及相关辅助用房,DSA机房面积约49平方米,控制室、辅助用房等面积约为36平方米。改建完 (略) 门诊一楼影像中心DSA手术室内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移至外科楼一楼改造后的DSA机房内使用,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型号为Optima IGS 330,最大管电压125千伏,最大管电流1050毫安,为Ⅱ类射线装置。 |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 (一)落实射线装置场所辐射屏蔽等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规范划定辐射工作场所控制区和监督区,合理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工作信号及门机连锁等辐射安全装置,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辐射监测仪器。 (二)建立完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个人剂量和场所辐射环境监测,严格控制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照射剂量,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档案。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工作,定期检查维护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可靠。定期开展辐射事故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三)涉及DSA使用场所的辐射工作人员,应通过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集中考核并持证上岗,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操作。辐射工作人员应规范使用防护用品,佩戴个人剂量计。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环境影响报告表分析结论,公众照射剂量约束按0.1毫希沃特/年执行,辐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剂量约束按5毫希沃特/年执行。 (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相关规定,项目实施完成后,你单位须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台账更新,并按许可范围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按时提交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 | 0971-*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 (略) 湟中区 (略) DSA移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27日-2024年9月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略) 116号
邮编:*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联系 电话 |
1 | (略) 湟中区 (略) DSA移机项目 | (略) 湟中区 | (略) 湟中区 (略) | 宁夏博尔特医 (略) | 将湟中区 (略) 外科楼一楼西南角库房改造为DSA机房及相关辅助用房,DSA机房面积约49平方米,控制室、辅助用房等面积约为36平方米。改建完 (略) 门诊一楼影像中心DSA手术室内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移至外科楼一楼改造后的DSA机房内使用,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型号为Optima IGS 330,最大管电压125千伏,最大管电流1050毫安,为Ⅱ类射线装置。 |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 (一)落实射线装置场所辐射屏蔽等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规范划定辐射工作场所控制区和监督区,合理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工作信号及门机连锁等辐射安全装置,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辐射监测仪器。 (二)建立完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个人剂量和场所辐射环境监测,严格控制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照射剂量,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档案。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工作,定期检查维护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可靠。定期开展辐射事故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三)涉及DSA使用场所的辐射工作人员,应通过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集中考核并持证上岗,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操作。辐射工作人员应规范使用防护用品,佩戴个人剂量计。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环境影响报告表分析结论,公众照射剂量约束按0.1毫希沃特/年执行,辐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剂量约束按5毫希沃特/年执行。 (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相关规定,项目实施完成后,你单位须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台账更新,并按许可范围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按时提交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 | 0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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