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达安基因香山路19号地块厂区2号楼8层耗材与提取试剂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达安基因香山路19号地块厂区2号楼8层耗材与提取试剂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达安 (略) 19号地块厂区2号楼8层耗材与提取试剂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8月 30日至 2024年09月05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3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B区,邮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达安 (略) 19号地块厂区2号楼8层耗材与提取试剂生产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黄埔区 |
建设单位 | 广州 (略) |
项目概况 | 该项目 (略) 黄 (略) 19号扩建,年增产磁珠提取试剂(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万人份、其他一类试剂(样本释放剂/保存液)*人份,扩建后全厂年产PCR试剂盒*.*盒(*万人份)、磁珠提取试剂(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万人份、其他一类试剂(样本释放剂/保存液)*人份、中间品(阳性控制品、参考品、内标溶液)1559.946L。项目年工作270天,每天8小时。 |
环评机构 | 广州 (略)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生产废水(生产服清洗废水、器皿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灭菌废水)依托原有污水处理设施(调节+厌氧+缺氧+好氧+MBR+杀菌)处理,应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 (略) (略) 由大沙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称量、试剂配制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TVOC、氯化氢)与原有项目研发实验室废气(非*烷总烃、TVOC、*醇、*苯、氯化氢、硫酸雾)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碱液喷淋+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颗粒物、非*烷总烃、TVOC、氯化氢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苯、*醇、硫酸雾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依托原有排气筒(G2)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
根据达安 (略) 19号地块厂区2号楼8层耗材与提取试剂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8月 30日至 2024年09月05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3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B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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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达安 (略) 19号地块厂区2号楼8层耗材与提取试剂生产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黄埔区 |
建设单位 | 广州 (略) |
项目概况 | 该项目 (略) 黄 (略) 19号扩建,年增产磁珠提取试剂(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万人份、其他一类试剂(样本释放剂/保存液)*人份,扩建后全厂年产PCR试剂盒*.*盒(*万人份)、磁珠提取试剂(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万人份、其他一类试剂(样本释放剂/保存液)*人份、中间品(阳性控制品、参考品、内标溶液)1559.946L。项目年工作270天,每天8小时。 |
环评机构 | 广州 (略)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生产废水(生产服清洗废水、器皿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灭菌废水)依托原有污水处理设施(调节+厌氧+缺氧+好氧+MBR+杀菌)处理,应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 (略) (略) 由大沙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称量、试剂配制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TVOC、氯化氢)与原有项目研发实验室废气(非*烷总烃、TVOC、*醇、*苯、氯化氢、硫酸雾)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碱液喷淋+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颗粒物、非*烷总烃、TVOC、氯化氢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苯、*醇、硫酸雾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依托原有排气筒(G2)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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