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农业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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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农业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宁城县农业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地块位于宁城县天义镇哈河大街南、 (略) 西(暂未建设),总占地面积8906.73m2

该地块历史用途为耕地、道路(天山线)用地。2024年1月25日,宁城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YG*号)明确用地为宁城县农业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用地,同时建设单位 (略) (略) 还取得了宁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宁城县农业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宁发改审批字[2023]1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三条 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需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略) 委托我公司对宁城县农业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接受委托后,我公司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保部,2017年第72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对宁城县农业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本次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第一阶段调查。经调查,地块以及相邻地块历史土壤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

,宁城县

宁城县农业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地块位于宁城县天义镇哈河大街南、 (略) 西(暂未建设),总占地面积8906.73m2

该地块历史用途为耕地、道路(天山线)用地。2024年1月25日,宁城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YG*号)明确用地为宁城县农业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用地,同时建设单位 (略) (略) 还取得了宁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宁城县农业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宁发改审批字[2023]1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三条 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需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略) 委托我公司对宁城县农业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接受委托后,我公司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保部,2017年第72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对宁城县农业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本次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第一阶段调查。经调查,地块以及相邻地块历史土壤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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