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欣宇正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000吨改性塑料颗粒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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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欣宇正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000吨改性塑料颗粒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青岛欣宇 (略) 年产7000吨改性塑料颗粒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南 (略) 南侧、 (略) 东侧( (略) 36号)
建设单位: 青岛欣宇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 (略)
公示时间: 2024年09月02日 至 2024年09月06日
项目概况: 项目占地面积5742m2,建筑面积5018.85m2,包括车间(局部3F主体1F)1座。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略) 排入国电银河水务(青岛南村)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其中该标准未做规定的因子须满足下游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化粪池须严格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称量、投料过程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 挤出、注塑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集中收集后,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2)排放,VOCs、*苯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相关标准,*苯、苯*烯、*烯腈、1,3-*二烯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相关标准,苯*烯排放速率和臭气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中相关标准,*烯腈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VOCs、*苯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相关标准,厂界颗粒物、*烯腈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标准,厂界苯*烯、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相关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安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废过滤材料、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废油桶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并按规定使用危险 (略) ,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塑料下脚料、废包装材料、废注塑试样件、除尘器收集颗粒物、废布袋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运输、利用和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 (略) ,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 (八)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略) 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邮政编码: *
项目名称: 青岛欣宇 (略) 年产7000吨改性塑料颗粒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南 (略) 南侧、 (略) 东侧( (略) 36号)
建设单位: 青岛欣宇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 (略)
公示时间: 2024年09月02日 至 2024年09月06日
项目概况: 项目占地面积5742m2,建筑面积5018.85m2,包括车间(局部3F主体1F)1座。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略) 排入国电银河水务(青岛南村)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其中该标准未做规定的因子须满足下游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化粪池须严格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称量、投料过程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 挤出、注塑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集中收集后,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2)排放,VOCs、*苯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相关标准,*苯、苯*烯、*烯腈、1,3-*二烯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相关标准,苯*烯排放速率和臭气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中相关标准,*烯腈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VOCs、*苯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相关标准,厂界颗粒物、*烯腈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标准,厂界苯*烯、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相关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安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废过滤材料、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废油桶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并按规定使用危险 (略) ,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塑料下脚料、废包装材料、废注塑试样件、除尘器收集颗粒物、废布袋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运输、利用和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 (略) ,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 (八)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略) 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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