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宝政土公〔20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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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宝政土公〔2024〕32号

宝丰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预公告 宝政土公〔2024〕32号
发布时间:2024-08-30 浏览次数:: 次

为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杨庄镇朱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和权属

本宗地位于杨庄镇朱庄村南部,东至朱庄村集体土地,南至鲁山县界,西至朱庄村集体土地,北至朱庄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杨庄镇朱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拟征收土地性质

拟征收宗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活动,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拟征收土地的目的为工业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本公告发布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杨庄镇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属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全面调查。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就征地相关事宜进行征地前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强化征收土地政策宣传,及时发现、调查、解决,将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用地报批,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公告方式与期限

本公告在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同时在宝 (略) 及河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2024年8月30日


为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杨庄镇朱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和权属

本宗地位于杨庄镇朱庄村南部,东至朱庄村集体土地,南至鲁山县界,西至朱庄村集体土地,北至朱庄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杨庄镇朱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拟征收土地性质

拟征收宗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活动,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拟征收土地的目的为工业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本公告发布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杨庄镇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属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全面调查。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就征地相关事宜进行征地前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强化征收土地政策宣传,及时发现、调查、解决,将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用地报批,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公告方式与期限

本公告在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同时在宝 (略) 及河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2024年8月30日


宝丰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预公告 宝政土公〔20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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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杨庄镇朱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和权属

本宗地位于杨庄镇朱庄村南部,东至朱庄村集体土地,南至鲁山县界,西至朱庄村集体土地,北至朱庄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杨庄镇朱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拟征收土地性质

拟征收宗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活动,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拟征收土地的目的为工业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本公告发布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杨庄镇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属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全面调查。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就征地相关事宜进行征地前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强化征收土地政策宣传,及时发现、调查、解决,将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用地报批,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公告方式与期限

本公告在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同时在宝 (略) 及河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2024年8月30日


为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杨庄镇朱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和权属

本宗地位于杨庄镇朱庄村南部,东至朱庄村集体土地,南至鲁山县界,西至朱庄村集体土地,北至朱庄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杨庄镇朱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拟征收土地性质

拟征收宗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活动,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拟征收土地的目的为工业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本公告发布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杨庄镇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属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全面调查。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就征地相关事宜进行征地前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强化征收土地政策宣传,及时发现、调查、解决,将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用地报批,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公告方式与期限

本公告在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同时在宝 (略) 及河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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