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立博药业有限公司绿色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一期项目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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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立博药业有限公司绿色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一期项目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略) :

你公司《 (略) 绿色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一期项目(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项目经芜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备案(项目代码:2311-*-0401-*,开备案〔2023〕295号)。项目备案中的4000t产品分阶段实施,本次审批内容为一阶段项目,即年产3200t氟苯尼考、300t*砜霉素,其他产品建设内容需依法另行履行环评手续。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 (略) 55号原有厂区范围内,拟占地*m2,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元。

企业现有“年产800t氟苯尼考,100t*砜霉素”项目不再生产,一二车间设备、4000m3事故池、北罐区、1#锅炉房全部拆除。本项目新建A14生产车间、A17罐组、B12危化库、沉淀池、预酸化池、事故池等,同步改造综合仓库、生产车间、罐区、污水处理设施、循环水系统等公辅设施。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水排放总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现有项目原有总量,不得新增污染物种类。结合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和公众参与结论,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副产品控制。氟苯尼考生产过程中得到副产物:99.4%*醇、73%硼酸三*酯*醇溶液、99.4%硫酸铵、99.9%*酸钠、98%氟化钠、99%氟化油。项目副产物*醇、氟化钠、*酸钠、硫酸铵应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产品质量要求。硼酸三*酯*醇溶液及氟化油(N,N-二*基-2,3,3,3-四氟*酰胺)无对应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企业应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要求,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硼酸三*酯*醇溶液及氟化油的性质,依据认定结果进行归类处理。在鉴定结果明确之前,硼酸三*酯*醇溶液及氟化油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项目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储存等,应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落实施工建设期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无组织管控要求。鼓励项目按照绩效A级或引领性等级进行设计建设。项目各反应釜、结晶釜等设备生产过程均密闭,废气经罐和设备排空阀连接管道密闭收集。各类生产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NMHC、臭气浓度、*醇、氨、硫化氢、二氯*烷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2021)中表1、表2、表3及表C.1中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药尘中的“其他”排放限值。RTO焚烧炉及TO炉排放烟气中的SO2、NOX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2021)中表5排放限值。硫酸雾及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要求。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2021)中表6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NMHC、*醇、硫酸雾、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氯化氢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2021)中表7排放限值要求。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采取雨污分流。项目工艺废水中的含氟废水、水环泵排水及废气处理废水经高浓度收集池2收集经多相催化氧化+混凝沉淀预处理,工艺废水中的高盐废水经多效蒸发预处理后与环合废水进入高浓度收集池1收集,设备清洗废水、初期雨水、地面清洗水、罐区喷淋水等低浓度废水经低浓度废水收集池收集后一并进入污水站调节预酸化处理池+IC厌氧反应器+厌沉池+两级A/O2反应池+二沉池+混凝沉淀池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水外排水、纯水制备排水、纯水制备反冲洗水经废水总排口进 (略) 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 (略) 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经开区化工园区废水处置有其他要求的,须从其规定一并执行。本项目在正式生产需要纳管排水时,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排水管理规定,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接入。

该项目废水中pH、色度、COD、BOD5、SS、氨氮、总氮、总磷、氟化物、含盐量(溶解性总固体)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挥发酚、二氯*烷及急性毒性(HgCl,毒性当量计)排放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要求。

(四)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运营期西、南、北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限值要求,东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 (略) 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有关要求。废活性炭等所有产生的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本项目涉及新污染物排放有新的监管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 (略) 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主动告知属地相关部门,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2)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30日

(略) :

你公司《 (略) 绿色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一期项目(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项目经芜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备案(项目代码:2311-*-0401-*,开备案〔2023〕295号)。项目备案中的4000t产品分阶段实施,本次审批内容为一阶段项目,即年产3200t氟苯尼考、300t*砜霉素,其他产品建设内容需依法另行履行环评手续。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 (略) 55号原有厂区范围内,拟占地*m2,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元。

企业现有“年产800t氟苯尼考,100t*砜霉素”项目不再生产,一二车间设备、4000m3事故池、北罐区、1#锅炉房全部拆除。本项目新建A14生产车间、A17罐组、B12危化库、沉淀池、预酸化池、事故池等,同步改造综合仓库、生产车间、罐区、污水处理设施、循环水系统等公辅设施。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水排放总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现有项目原有总量,不得新增污染物种类。结合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和公众参与结论,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副产品控制。氟苯尼考生产过程中得到副产物:99.4%*醇、73%硼酸三*酯*醇溶液、99.4%硫酸铵、99.9%*酸钠、98%氟化钠、99%氟化油。项目副产物*醇、氟化钠、*酸钠、硫酸铵应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产品质量要求。硼酸三*酯*醇溶液及氟化油(N,N-二*基-2,3,3,3-四氟*酰胺)无对应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企业应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要求,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硼酸三*酯*醇溶液及氟化油的性质,依据认定结果进行归类处理。在鉴定结果明确之前,硼酸三*酯*醇溶液及氟化油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项目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储存等,应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落实施工建设期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无组织管控要求。鼓励项目按照绩效A级或引领性等级进行设计建设。项目各反应釜、结晶釜等设备生产过程均密闭,废气经罐和设备排空阀连接管道密闭收集。各类生产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NMHC、臭气浓度、*醇、氨、硫化氢、二氯*烷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2021)中表1、表2、表3及表C.1中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药尘中的“其他”排放限值。RTO焚烧炉及TO炉排放烟气中的SO2、NOX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2021)中表5排放限值。硫酸雾及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要求。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2021)中表6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NMHC、*醇、硫酸雾、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氯化氢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2021)中表7排放限值要求。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采取雨污分流。项目工艺废水中的含氟废水、水环泵排水及废气处理废水经高浓度收集池2收集经多相催化氧化+混凝沉淀预处理,工艺废水中的高盐废水经多效蒸发预处理后与环合废水进入高浓度收集池1收集,设备清洗废水、初期雨水、地面清洗水、罐区喷淋水等低浓度废水经低浓度废水收集池收集后一并进入污水站调节预酸化处理池+IC厌氧反应器+厌沉池+两级A/O2反应池+二沉池+混凝沉淀池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水外排水、纯水制备排水、纯水制备反冲洗水经废水总排口进 (略) 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 (略) 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经开区化工园区废水处置有其他要求的,须从其规定一并执行。本项目在正式生产需要纳管排水时,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排水管理规定,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接入。

该项目废水中pH、色度、COD、BOD5、SS、氨氮、总氮、总磷、氟化物、含盐量(溶解性总固体)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挥发酚、二氯*烷及急性毒性(HgCl,毒性当量计)排放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要求。

(四)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运营期西、南、北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限值要求,东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 (略) 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有关要求。废活性炭等所有产生的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本项目涉及新污染物排放有新的监管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 (略) 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主动告知属地相关部门,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2)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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