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殡葬基本服务及殡葬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殡葬基本服务及殡葬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长岭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殡葬基本服务及殡葬延伸服务
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长岭县殡仪馆:
按照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民政厅、 (略) 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规〔2023〕4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3〕773号)及《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4〕503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全省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4〕492号)文件要求,现将长岭县殡葬基本服务及延伸服务收费项目标准通知如下:
一、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殡葬基本服务的普通型及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一)全县城镇农村其他收费标准
1.具有我县常住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公安机关开具证明的无名尸,可免收以下6项殡葬服务费用,包括:普通车辆遗体接运、2日内普通冷(冻)柜遗体存放、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1个普通卫生纸棺、1个普通骨灰盒、1年普通骨灰寄存。
2.12岁及以下儿童遗体火化费用,分别按城镇或农村的普通型收费基本标准的50%收取。早死婴儿火化费标准为20元/具。
3.基本抬尸费标准为10元/具;属非正常尸体(枪决、腐尸、标本)抬尸费、火化费在基本标准基础上加一倍收取,殡仪服务机构不负责抬尸的不得收取抬尸费。
4.消毒费标准为20元/具,消毒是指利用专业消毒设备对遗体进行的消毒,没有专业消毒设备和不具备专业消毒能力的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5.遗体接运车的等候每超过1小时加收10元。
(二)有关要求
1.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殡仪服务机构必须保证提供普通型的殡葬服务,保证普通遗体接运车、普通遗体存放柜、普通火化炉和普通骨灰寄存间的使用。坚持死者家属自愿选择的原则,对不能按死者家属要求提供普通型殡仪服务的,不论殡仪服务机构采取何种殡葬服务形式和服务等级,都必须按照普通型殡葬服务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2.殡葬基本服务中普通型服务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使用财政票据,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殡葬收费"(*)科目,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殡仪服务机构要建立针对不同服务类型的殡葬服务收费成本核算机制,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分类记账,努力降低成本,更好地提供服务。
3.取消火化炉特需型收费标准,所有火化炉不论何种炉型一律按照普通型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接收医疗患者截取的肢体,火化费收费标准20元/个。
二、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按照《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全省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4〕492号)文件规定,你单位保留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四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2)。殡葬延伸服务,由丧者家属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服务,不得捆绑收费。
三、有关要求
你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违反收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服务收费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一经发现,按照《价格法》及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省有新的规定文件出台,从其规定。《关于制定长岭县殡仪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长发改联字〔2006〕6号)、《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长发改字〔2015〕244号)、《长岭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长发改发〔2023〕50号)同时废止。
长岭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29日
(此文主动公开)
长岭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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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殡葬基本服务及殡葬延伸服务
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长岭县殡仪馆:
按照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民政厅、 (略) 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规〔2023〕4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3〕773号)及《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4〕503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全省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4〕492号)文件要求,现将长岭县殡葬基本服务及延伸服务收费项目标准通知如下:
一、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殡葬基本服务的普通型及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一)全县城镇农村其他收费标准
1.具有我县常住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公安机关开具证明的无名尸,可免收以下6项殡葬服务费用,包括:普通车辆遗体接运、2日内普通冷(冻)柜遗体存放、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1个普通卫生纸棺、1个普通骨灰盒、1年普通骨灰寄存。
2.12岁及以下儿童遗体火化费用,分别按城镇或农村的普通型收费基本标准的50%收取。早死婴儿火化费标准为20元/具。
3.基本抬尸费标准为10元/具;属非正常尸体(枪决、腐尸、标本)抬尸费、火化费在基本标准基础上加一倍收取,殡仪服务机构不负责抬尸的不得收取抬尸费。
4.消毒费标准为20元/具,消毒是指利用专业消毒设备对遗体进行的消毒,没有专业消毒设备和不具备专业消毒能力的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5.遗体接运车的等候每超过1小时加收10元。
(二)有关要求
1.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殡仪服务机构必须保证提供普通型的殡葬服务,保证普通遗体接运车、普通遗体存放柜、普通火化炉和普通骨灰寄存间的使用。坚持死者家属自愿选择的原则,对不能按死者家属要求提供普通型殡仪服务的,不论殡仪服务机构采取何种殡葬服务形式和服务等级,都必须按照普通型殡葬服务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2.殡葬基本服务中普通型服务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使用财政票据,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殡葬收费"(*)科目,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殡仪服务机构要建立针对不同服务类型的殡葬服务收费成本核算机制,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分类记账,努力降低成本,更好地提供服务。
3.取消火化炉特需型收费标准,所有火化炉不论何种炉型一律按照普通型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接收医疗患者截取的肢体,火化费收费标准20元/个。
二、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按照《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全省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4〕492号)文件规定,你单位保留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四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2)。殡葬延伸服务,由丧者家属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服务,不得捆绑收费。
三、有关要求
你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违反收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服务收费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一经发现,按照《价格法》及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省有新的规定文件出台,从其规定。《关于制定长岭县殡仪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长发改联字〔2006〕6号)、《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长发改字〔2015〕244号)、《长岭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长发改发〔2023〕50号)同时废止。
长岭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29日
(此文主动公开)
长岭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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