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8月2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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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8月2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庐江 (略) 年产*件汽车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

年产*件汽车配件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庐江县高 (略) 208号

建设单位:

庐江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环 (略) (略)

项目概况:

庐江 (略) 年产*件汽车配件项目位于 (略) 庐江县高 (略) 208号。庐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4月15日出具了该项目的备案文件,项目编号为2404-*-04-01-*。项目用地面积约15亩(* m2),总建筑面积* m2,新建2栋生产车间(吹塑车间,喷涂车间)并配套建设公用辅助设施等,配置吹塑机,切割机,机器人,涂装等相关生产设备。本项目建成后,主要从事汽车配件生产,形成年产*件汽车配件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

1.施工期大气环境防治措施

(1)施工场地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措施;(2)施工现场出入口、 (略) 、加工区等采取100%硬化处理措施;出场车辆设喷淋、自动洗车系统,确保净车出场。(3)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4)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实行集中、分类堆放覆盖。建筑垃圾采取封闭方式清运,严禁高处抛洒;(5)外脚手架设置悬挂密 (略) 的方式封闭;(6)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7)拆除作业实行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方式作业;(8)临时建筑物拆除后,拆除物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有效覆盖措施;(9)临时建筑物拆除后,用地单位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取绿化、覆盖等防尘措施;(10)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封闭运输;(11)建筑垃圾运输、处理时,按照当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12)启动Ⅲ级(黄色)预警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转运和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13)采用商用预拌混凝土。场地硬化,必须采用商用混凝土,不得在现场拌砂浆混凝土。

2.施工期水环境防治措施

(1)施工期水污染源主要为施工期的冲洗废水、施工队*的生活污水等。冲洗废水主要来源于车辆等建材的洗涤,主要污染物为SS、石油类;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SS、BOD5、COD等。(2)对于施工中的冲洗废水,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废水沉淀池一座,收集施工中各类施工废水,经沉淀、隔油后,仍可作为施工用水的一部分重复使用或用于场地抑尘,实现零排放,这样既节约了水资源,又减轻了对地表水环境的污染。(3)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庐江县城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施工期声环境影响防治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尽量采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减少同时作业的高噪施工机械数量,尽可能减轻声源叠加影响,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移动式声屏障,高噪声设备远离敏感目标,尽量布置在场区的中部;固定声源设立隔声房。原则上中午与夜间禁止施工,必须连续施工,需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并予以公示;同时应严格执行GB *-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当地政府有关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规定,避免施工过程对周围敏感目标的影响。

4.施工期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

施工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废弃的包装材料、金属废料、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等。项目为工业厂房等辅助设施建设,场地地势平整,可实现场地取弃土平衡。施工期建筑垃圾经收集后用于厂内填土;废弃的包装材料、废金属料集中收集后外售;施工期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

二、运营期

1.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水包括生活污水、冷却塔废水、除漆雾废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和冷却塔废水一起经高新 (略) ,排入庐江县城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除漆雾废水分别经喷涂室、喷淋塔循环水槽投加AB剂辅料后定期清捞漆渣,每天排入除漆雾废水处理站气浮+混凝沉淀后回用,不排放。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1#厂房涂装及辅助设施废气:喷涂车间二层2条二喷二烘喷涂线,三层1条三喷三烘喷涂线,各层喷涂线合围设在密闭空间内。调漆、擦拭废气经调漆间、擦拭间密闭收集;喷漆废气密闭喷涂室内收集,水帘除漆雾预处理;流平烘干废气,流平烘干箱内密闭收集;打磨粉尘在面漆喷涂室内密闭收集,水帘预处理;除漆雾废水处理设施废气经处理池密闭收集;危废库废气危废库密闭收集。其中二层喷涂线废气合并引入1套喷淋塔+除雾器+活性炭吸附浓缩/RCO处理;三层喷涂线废气、除漆雾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危废库废气合并引入1套喷淋塔+除雾器+活性炭吸附浓缩/RCO处理。2套措施尾气合并经1根18 m高排气筒排放。(2)6#厂房注塑废气、破碎粉尘:注塑废气经模具上方侧吸罩收集,引入1套干式过滤箱+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破碎粉尘经设备上方集气罩收集,引入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合并经1根15 m高排气筒排放。(3)6#厂房吹塑废气、含尘废气:吹塑废气经模具上方弧形侧吸罩收集,引入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混料粉尘、撕碎粉尘、破碎粉尘经设备上方集气罩收集,引入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合并经1根15 m高排气筒排放。

有组织废气中喷涂线及其辅助设施废气:NMHC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表1中汽车零部件涂装工业限值;二*苯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表2中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注塑、吹塑及破碎工序废气:NMHC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表1中塑料制品工业限值。苯*烯、*苯、酚类、*烯腈、1,3-*二烯、*苯、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含2024年修改)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风机、空压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经过优化厂区布局、厂房隔声、设备减振、自然衰减等措施,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主要固废有漆渣、废包装袋、塑料边角料与不合格品破碎料、塑料边角料与不合格品、除尘灰、废活性炭、废滤材、废润滑油、废液压油、除漆雾废水处理漆渣、RCO废催化剂、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废包装袋、塑料边角料与不合格品破碎料、除尘灰收集后外售;塑料边角料与不合格品,厂内破碎后回用生产。漆渣、废活性炭、废滤材、废润滑油、废液压油、除漆雾废水处理漆渣、RCO废催化剂采用桶装或箱装,暂存于危废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

庐江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联系电话:

0551-*

传真:

0551-*

通讯地址:

庐 (略) (略) 交口庐江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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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庐江 (略) 年产*件汽车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

年产*件汽车配件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庐江县高 (略) 208号

建设单位:

庐江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环 (略) (略)

项目概况:

庐江 (略) 年产*件汽车配件项目位于 (略) 庐江县高 (略) 208号。庐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4月15日出具了该项目的备案文件,项目编号为2404-*-04-01-*。项目用地面积约15亩(* m2),总建筑面积* m2,新建2栋生产车间(吹塑车间,喷涂车间)并配套建设公用辅助设施等,配置吹塑机,切割机,机器人,涂装等相关生产设备。本项目建成后,主要从事汽车配件生产,形成年产*件汽车配件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

1.施工期大气环境防治措施

(1)施工场地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措施;(2)施工现场出入口、 (略) 、加工区等采取100%硬化处理措施;出场车辆设喷淋、自动洗车系统,确保净车出场。(3)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4)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实行集中、分类堆放覆盖。建筑垃圾采取封闭方式清运,严禁高处抛洒;(5)外脚手架设置悬挂密 (略) 的方式封闭;(6)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7)拆除作业实行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方式作业;(8)临时建筑物拆除后,拆除物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有效覆盖措施;(9)临时建筑物拆除后,用地单位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取绿化、覆盖等防尘措施;(10)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封闭运输;(11)建筑垃圾运输、处理时,按照当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12)启动Ⅲ级(黄色)预警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转运和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13)采用商用预拌混凝土。场地硬化,必须采用商用混凝土,不得在现场拌砂浆混凝土。

2.施工期水环境防治措施

(1)施工期水污染源主要为施工期的冲洗废水、施工队*的生活污水等。冲洗废水主要来源于车辆等建材的洗涤,主要污染物为SS、石油类;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SS、BOD5、COD等。(2)对于施工中的冲洗废水,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废水沉淀池一座,收集施工中各类施工废水,经沉淀、隔油后,仍可作为施工用水的一部分重复使用或用于场地抑尘,实现零排放,这样既节约了水资源,又减轻了对地表水环境的污染。(3)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庐江县城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施工期声环境影响防治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尽量采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减少同时作业的高噪施工机械数量,尽可能减轻声源叠加影响,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移动式声屏障,高噪声设备远离敏感目标,尽量布置在场区的中部;固定声源设立隔声房。原则上中午与夜间禁止施工,必须连续施工,需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并予以公示;同时应严格执行GB *-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当地政府有关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规定,避免施工过程对周围敏感目标的影响。

4.施工期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

施工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废弃的包装材料、金属废料、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等。项目为工业厂房等辅助设施建设,场地地势平整,可实现场地取弃土平衡。施工期建筑垃圾经收集后用于厂内填土;废弃的包装材料、废金属料集中收集后外售;施工期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

二、运营期

1.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水包括生活污水、冷却塔废水、除漆雾废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和冷却塔废水一起经高新 (略) ,排入庐江县城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除漆雾废水分别经喷涂室、喷淋塔循环水槽投加AB剂辅料后定期清捞漆渣,每天排入除漆雾废水处理站气浮+混凝沉淀后回用,不排放。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1#厂房涂装及辅助设施废气:喷涂车间二层2条二喷二烘喷涂线,三层1条三喷三烘喷涂线,各层喷涂线合围设在密闭空间内。调漆、擦拭废气经调漆间、擦拭间密闭收集;喷漆废气密闭喷涂室内收集,水帘除漆雾预处理;流平烘干废气,流平烘干箱内密闭收集;打磨粉尘在面漆喷涂室内密闭收集,水帘预处理;除漆雾废水处理设施废气经处理池密闭收集;危废库废气危废库密闭收集。其中二层喷涂线废气合并引入1套喷淋塔+除雾器+活性炭吸附浓缩/RCO处理;三层喷涂线废气、除漆雾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危废库废气合并引入1套喷淋塔+除雾器+活性炭吸附浓缩/RCO处理。2套措施尾气合并经1根18 m高排气筒排放。(2)6#厂房注塑废气、破碎粉尘:注塑废气经模具上方侧吸罩收集,引入1套干式过滤箱+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破碎粉尘经设备上方集气罩收集,引入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合并经1根15 m高排气筒排放。(3)6#厂房吹塑废气、含尘废气:吹塑废气经模具上方弧形侧吸罩收集,引入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混料粉尘、撕碎粉尘、破碎粉尘经设备上方集气罩收集,引入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合并经1根15 m高排气筒排放。

有组织废气中喷涂线及其辅助设施废气:NMHC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表1中汽车零部件涂装工业限值;二*苯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表2中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注塑、吹塑及破碎工序废气:NMHC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表1中塑料制品工业限值。苯*烯、*苯、酚类、*烯腈、1,3-*二烯、*苯、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含2024年修改)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风机、空压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经过优化厂区布局、厂房隔声、设备减振、自然衰减等措施,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主要固废有漆渣、废包装袋、塑料边角料与不合格品破碎料、塑料边角料与不合格品、除尘灰、废活性炭、废滤材、废润滑油、废液压油、除漆雾废水处理漆渣、RCO废催化剂、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废包装袋、塑料边角料与不合格品破碎料、除尘灰收集后外售;塑料边角料与不合格品,厂内破碎后回用生产。漆渣、废活性炭、废滤材、废润滑油、废液压油、除漆雾废水处理漆渣、RCO废催化剂采用桶装或箱装,暂存于危废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

庐江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联系电话:

0551-*

传真:

0551-*

通讯地址:

庐 (略) (略) 交口庐江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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