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水利局关于曾溪镇高坎村乡村道路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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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水利局关于曾溪镇高坎村乡村道路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曾溪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曾溪镇高坎 (略) 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收悉,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本方案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曾溪镇高坎 (略) 改建工程位于石泉县曾溪镇西北方高坎村,项目拟改建拓宽高坎村三、四、 (略) 4.85km及实施交通附属工程、路基排水工程、绿化工程、挡墙工程等。项目总占地面积约*.9m2。工程总投资1290.*元,建设期为9个月。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1、该方案报告书编制依据比较充分,内容全面,目的明确,对项目和项目区概况介绍较为清楚;水土保持制约因素分析与评价内容全面,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因素分析符合实际,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和责任范围明确,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及分区防治措施基本可行,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同意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2、项目地处秦岭南麓低山区,是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以水力侵蚀为主,当地水土流失允许值为500t/km2·a。

3、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方法和结果。

4、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水土流失防治总体布局及分区治理措施。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防治目标明确,措施基本可行。

5、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基本合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9m2。

6、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7、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

8、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原则、依据和方法。该方案水土保持工程估算总投资为340.*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为*.83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工作要求

1、按照批复的方案落实管理机构、人员、资金和保证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及时将水土保持补偿费*.83元交纳至国家税务总局石泉县税务局。

3、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在生产建设中应科学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组织施工,减少水土流失,认真按照批复的水保方案实施,做好工程水土保持防护措施,禁止随意扰动和破坏地表、随意倾倒弃土弃渣。

4、水土保持方案后续设计应报我局备案。

5、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6、定期向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7、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监测成果纳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内容。

8、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水利“放管服”改革精神,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的规定,本项目建成后要及时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投产使用前,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

9、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未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泉县水利局

2024年8月27日

曾溪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曾溪镇高坎 (略) 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收悉,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本方案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曾溪镇高坎 (略) 改建工程位于石泉县曾溪镇西北方高坎村,项目拟改建拓宽高坎村三、四、 (略) 4.85km及实施交通附属工程、路基排水工程、绿化工程、挡墙工程等。项目总占地面积约*.9m2。工程总投资1290.*元,建设期为9个月。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1、该方案报告书编制依据比较充分,内容全面,目的明确,对项目和项目区概况介绍较为清楚;水土保持制约因素分析与评价内容全面,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因素分析符合实际,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和责任范围明确,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及分区防治措施基本可行,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同意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2、项目地处秦岭南麓低山区,是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以水力侵蚀为主,当地水土流失允许值为500t/km2·a。

3、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方法和结果。

4、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水土流失防治总体布局及分区治理措施。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防治目标明确,措施基本可行。

5、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基本合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9m2。

6、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7、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

8、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原则、依据和方法。该方案水土保持工程估算总投资为340.*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为*.83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工作要求

1、按照批复的方案落实管理机构、人员、资金和保证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及时将水土保持补偿费*.83元交纳至国家税务总局石泉县税务局。

3、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在生产建设中应科学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组织施工,减少水土流失,认真按照批复的水保方案实施,做好工程水土保持防护措施,禁止随意扰动和破坏地表、随意倾倒弃土弃渣。

4、水土保持方案后续设计应报我局备案。

5、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6、定期向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7、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监测成果纳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内容。

8、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水利“放管服”改革精神,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的规定,本项目建成后要及时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投产使用前,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

9、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未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泉县水利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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