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民政局关于同意成立江门市侨乡蔡李佛文化交流中心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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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民政局关于同意成立江门市侨乡蔡李佛文化交流中心的批复

(略) 侨乡蔡李佛文化交流中心举办者:

  报来申 (略) 侨乡蔡李佛文化交流中心的材料收悉。经审查,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同 (略) 侨乡蔡李佛文化交流中心。该中心具备法人资格,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请按有关规定履行捐助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此复。


   (略) 民政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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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侨乡蔡李佛文化交流中心举办者:

  报来申 (略) 侨乡蔡李佛文化交流中心的材料收悉。经审查,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同 (略) 侨乡蔡李佛文化交流中心。该中心具备法人资格,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请按有关规定履行捐助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此复。


   (略) 民政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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