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凤垟乡关于公布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按要求补发
泰顺县凤垟乡关于公布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按要求补发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略) 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法联办(2021)1号)等文件要求,凤垟乡编制《泰顺县凤垟乡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并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二、承办科室或人员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决策实施满一年,承办科室或人员应当按规定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书面报告。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略) 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法联办(2021)1号)等文件要求,凤垟乡编制《泰顺县凤垟乡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并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二、承办科室或人员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决策实施满一年,承办科室或人员应当按规定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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