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和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年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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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和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年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太和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2-2035年)(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依法履行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筹和科学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系统部署和有效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进一步落实《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 年)》、《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 (略)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2-2035年)》、《太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规划中生态修复任务,提升太和县国土空间生态品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按照《安徽省自然资源 (略) 、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修函〔2022〕29号)、《 (略) 、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指南》(DB34/T 4383-2023)等文件要求,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了《太和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2-2035年)》。

二、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6)《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9)《土地复垦条例》;

(10)其他法律法规。

2.政策文件

(1)《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 (略) 2015.9.21);

(2)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725号);

(3)《中 (略) 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 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45 号);

(5)中共中央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2019);

(6)中共中央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

(7)中共中央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9);

(8)《自然资源部关 (略) 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 号);

(9)《 (略) 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

(10)《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

(1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指南(试行)》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27号);

(12)《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13)《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

(14)《 (略) 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

(15)《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 号);

(16)《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1〕8 号);

(17)《安徽省自然资源 (略) 、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修函〔2022〕29 号);

(18)《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

(19)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3.规范性文件

(1)《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

(2)《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指南(试行)》;

(3)《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

(4)安徽省《市、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指南》(DB34/T 4383-2023);

(5)《安徽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衔接技术导则(试行)》;

(6)《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TD/T1033-2012);

(7)《市(地)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规程》(TD/T1034-2013);

(8)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4.相关规划

(1)《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 年)》;

(2)《安徽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3)《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

(4)《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5)《 (略)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2-2035年)》(初稿);

(6)《 (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7)《 (略)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8)《 (略) “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9)《 (略) 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

(10)《 (略) “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1)《 (略) 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12)《太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3)《太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14)《太和县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

(15)《太和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6)其他相关规划。

三、规划范围和期限

1.规划范围。根据安徽省《市、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指南》(DB34/T 4383-2023),本次规划范围为太和县行政辖区内全部国土空间,包括31个乡镇、1个开发区,规划范围总面积为1867.20平方千米。

2.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22—2035年,目标年为2035年,近期目标年为2025年,基期年为2021年。

四、主要内容

《规划》共分为七章。

第一章 现状与本底:主要阐述太和县自然地理和生态现状、生态修复工作取得的成效。

第二章 生态问题与风险研判:主要阐述太和县生态问题识别、面临的问题、风险研判。

第三章 总体要求与规划目标:主要阐述太和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目标。

第四章 总体布局与修复分区:主要明确太和县生态保护修复格局、生态修复分区。

第五章 重点任务与重点工程:主要阐述太和县域各分区主要生态问题及修复主攻方向,确定生态修复重大工程。

第六章 效益评估:对《规划》实施后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为保障《规划》有力实施,制定了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技术保障、资金保障、评价监管体系。


关于《太和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2-2035年)(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依法履行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筹和科学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系统部署和有效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进一步落实《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 年)》、《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 (略)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2-2035年)》、《太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规划中生态修复任务,提升太和县国土空间生态品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按照《安徽省自然资源 (略) 、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修函〔2022〕29号)、《 (略) 、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指南》(DB34/T 4383-2023)等文件要求,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了《太和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2-2035年)》。

二、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6)《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9)《土地复垦条例》;

(10)其他法律法规。

2.政策文件

(1)《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 (略) 2015.9.21);

(2)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725号);

(3)《中 (略) 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 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45 号);

(5)中共中央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2019);

(6)中共中央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

(7)中共中央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9);

(8)《自然资源部关 (略) 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 号);

(9)《 (略) 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

(10)《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

(1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指南(试行)》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27号);

(12)《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13)《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

(14)《 (略) 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

(15)《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 号);

(16)《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1〕8 号);

(17)《安徽省自然资源 (略) 、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修函〔2022〕29 号);

(18)《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

(19)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3.规范性文件

(1)《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

(2)《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指南(试行)》;

(3)《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

(4)安徽省《市、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指南》(DB34/T 4383-2023);

(5)《安徽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衔接技术导则(试行)》;

(6)《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TD/T1033-2012);

(7)《市(地)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规程》(TD/T1034-2013);

(8)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4.相关规划

(1)《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 年)》;

(2)《安徽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3)《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

(4)《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5)《 (略)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2-2035年)》(初稿);

(6)《 (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7)《 (略)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8)《 (略) “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9)《 (略) 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

(10)《 (略) “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1)《 (略) 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12)《太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3)《太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14)《太和县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

(15)《太和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6)其他相关规划。

三、规划范围和期限

1.规划范围。根据安徽省《市、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指南》(DB34/T 4383-2023),本次规划范围为太和县行政辖区内全部国土空间,包括31个乡镇、1个开发区,规划范围总面积为1867.20平方千米。

2.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22—2035年,目标年为2035年,近期目标年为2025年,基期年为2021年。

四、主要内容

《规划》共分为七章。

第一章 现状与本底:主要阐述太和县自然地理和生态现状、生态修复工作取得的成效。

第二章 生态问题与风险研判:主要阐述太和县生态问题识别、面临的问题、风险研判。

第三章 总体要求与规划目标:主要阐述太和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目标。

第四章 总体布局与修复分区:主要明确太和县生态保护修复格局、生态修复分区。

第五章 重点任务与重点工程:主要阐述太和县域各分区主要生态问题及修复主攻方向,确定生态修复重大工程。

第六章 效益评估:对《规划》实施后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为保障《规划》有力实施,制定了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技术保障、资金保障、评价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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