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巴环责改〔2024〕1-XX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 (略) ????????????
法定代表人:崔哲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8483 ??
住址:新疆巴州和硕县24团水管连????????????????????????????
我局于2024年 8月 29 日对你单位清水河建筑用砂石料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砂土在厂区内的空地上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责改〔2024〕1-XX号)要求进行整改,清水河建筑用砂石料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砂土在厂区内的空地上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9日对新疆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2024年8月29日对你单位员工王连革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责改〔2024〕1-XX号)要求进行整改,清水河建筑用砂石料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厂区堆存的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2.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执法照片,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责改〔2024〕1-XX号)要求进行整改,清水河建筑用砂石料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厂区堆存的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3. 你单位员工王连革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处罚对象和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4. 你单位员工王连革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作出调查询问的现场勘察人员是该单位职工,且取得该单位合法的授权,全权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5.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2日内,履行以下义务:对你单位清水河建筑用砂石料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厂区堆存的砂土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9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巴环责改〔2024〕1-XX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 (略) ????????????
法定代表人:崔哲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8483 ??
住址:新疆巴州和硕县24团水管连????????????????????????????
我局于2024年 8月 29 日对你单位清水河建筑用砂石料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砂土在厂区内的空地上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责改〔2024〕1-XX号)要求进行整改,清水河建筑用砂石料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砂土在厂区内的空地上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9日对新疆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2024年8月29日对你单位员工王连革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责改〔2024〕1-XX号)要求进行整改,清水河建筑用砂石料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厂区堆存的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2.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执法照片,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责改〔2024〕1-XX号)要求进行整改,清水河建筑用砂石料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厂区堆存的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3. 你单位员工王连革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处罚对象和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4. 你单位员工王连革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作出调查询问的现场勘察人员是该单位职工,且取得该单位合法的授权,全权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5.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2日内,履行以下义务:对你单位清水河建筑用砂石料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厂区堆存的砂土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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