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通知
高碑店市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通知
(略) 民: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于2024年9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略) 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一项重要惠民举措。申请住房保障资格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个人或中介代办,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现将申请流程说明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一年以上, (略) 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人均 (略) 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标准; 3.单身(含离异)申请人年满35周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人员除外); 4.申请家庭在主城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米且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米以下(一人户在30平米以下);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且未在主城区租住公有住房;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城镇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略) 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的家庭, (略) 城镇实际工作、居住; 2.家庭无住房或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人均 (略) 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5 倍以下; 4.单身申请人年满24周岁; 5.未享受任何保障性住房政策; 6.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新就业职工(全日制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日起计算时间未满5年)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未婚; 2.持有身份证; 3. (略) 城镇户籍; 4. (略) 劳动关系稳定,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 (略) 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6.个人 (略) 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为单位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7.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8.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持有身份证; 3. (略) 城区实际居住; 4. (略) 居住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稳定,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缴纳社会保险 (略) 行政区划范围内; 5.本人 (略) 城镇无私有产权住房,未享受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6. 7.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之日起前5 (略) 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即申请人为单身, (略) 拥有房屋套数大于子女人数的); 3. (略) 已被安置的被征收居民; 4.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未退保的; 5.申请人或家 (略) 城区内已自建或购买非居住用房的; 6.离婚未满1年的;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价值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车辆价值以车辆折旧价格计算公式为准); 8.申请人及家 (略) 法人、股东,公司注册资金和股权在十万元以上的(含十万); 9.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注意事项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受理及递交申请方式 申请公租房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冀时办”APP方式申请的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 2.《公租房申请诚信承诺书》; 3.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二)通过线下方式申请的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 2.《 (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公租房申请诚信承诺书》; 4.收入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等; 5.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三)公租房申请公众端操作指南 第一步;下载冀时办“APP” 第二步:注册账号并登录 第三步;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 三、待分配房源情况
四、分配程序 (一)资格审核 1.初审阶段 各社区居委会(含各镇街初审)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根据联审联查出具信息查询结果,就申请人的家庭资料、收入、住房状况,结合各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查询结果进行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注明原因并退回。对经初审认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含各镇街初审)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含各镇街复审)。 2.复审公示阶段 街道办事处(含各镇街复审)自收到辖区社区居委会(含各镇街初审)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注明原因并退回。经复审认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属社区居委会(各镇街)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各镇街)对所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上报住房保障部门。 3.审核公示阶段 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家庭(个人)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注明原因并退回。 (二)公开摇号 1.申请家庭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身份证登记进场参加摇号。 2.为确保摇号过程公正、公开,全权委托公证机构依法操作, (略) 纪委、监委负责同志予以全程监督。 3.公开摇号程序分两步进行,第一步由公证人员摇出申请家属摇号顺序号,第二步按顺序号由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亲自抽取房源号。 4.公证人员对申请人抽取的房源进行现场公证,工作人员做好房源登记。 5.摇号确定的房源作为该申请人的配租房源,不得私自调换。 6.申请家庭未按时参加摇号的视作放弃摇号, (略)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调配。 (三)签订合同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 (略)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签订时间、 (略)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通知),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2年,租金每一年收取一次;公示有异议且经复核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取消配租资格。 (四)安排入住 合同签订完毕按规定缴纳房租等相关费用后,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安排入住(具体时间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五、相关规定 (一)当保障性住房房源数量大于申请配租家庭数量时,取保障家庭数量105%—110%的保障房源进行摇号,剩余房源自动进入下次配租;当保障性住房房源数量小于申请配租家庭数量时,系统随机配租房源,未能实现配租的家庭采取轮候方式等待配租。 (二)进入实物配租范围内的保障对象,因楼层、户型面积等原因拒绝配租的,视为自动放弃。自动放弃配租的保障对象,5年内不予受理任何住房保障申请。 (三)承租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对象因家庭经济状况、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应在一个月内主动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信息。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腾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四)摇号完毕将对配租成功的家庭资格进行重点复核。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收入和住房状况,骗取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按照《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第6号)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以骗取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行为抄告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和单位。 (五)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后期将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加装指纹锁等智能管理系统,配租成功家庭需配合录入相关信息。 六、咨询电话 租赁管理部门:0312—* 维护管理部门:0312—*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至12:00 下午13:30至17:30 |
(略) 民: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于2024年9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略) 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一项重要惠民举措。申请住房保障资格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个人或中介代办,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现将申请流程说明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一年以上, (略) 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人均 (略) 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标准; 3.单身(含离异)申请人年满35周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人员除外); 4.申请家庭在主城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米且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米以下(一人户在30平米以下);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且未在主城区租住公有住房;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城镇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略) 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的家庭, (略) 城镇实际工作、居住; 2.家庭无住房或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人均 (略) 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5 倍以下; 4.单身申请人年满24周岁; 5.未享受任何保障性住房政策; 6.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新就业职工(全日制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日起计算时间未满5年)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未婚; 2.持有身份证; 3. (略) 城镇户籍; 4. (略) 劳动关系稳定,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 (略) 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6.个人 (略) 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为单位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7.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8.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持有身份证; 3. (略) 城区实际居住; 4. (略) 居住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稳定,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缴纳社会保险 (略) 行政区划范围内; 5.本人 (略) 城镇无私有产权住房,未享受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6. 7.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之日起前5 (略) 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即申请人为单身, (略) 拥有房屋套数大于子女人数的); 3. (略) 已被安置的被征收居民; 4.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未退保的; 5.申请人或家 (略) 城区内已自建或购买非居住用房的; 6.离婚未满1年的;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价值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车辆价值以车辆折旧价格计算公式为准); 8.申请人及家 (略) 法人、股东,公司注册资金和股权在十万元以上的(含十万); 9.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注意事项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受理及递交申请方式 申请公租房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冀时办”APP方式申请的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 2.《公租房申请诚信承诺书》; 3.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二)通过线下方式申请的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 2.《 (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公租房申请诚信承诺书》; 4.收入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等; 5.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三)公租房申请公众端操作指南 第一步;下载冀时办“APP” 第二步:注册账号并登录 第三步;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 三、待分配房源情况
四、分配程序 (一)资格审核 1.初审阶段 各社区居委会(含各镇街初审)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根据联审联查出具信息查询结果,就申请人的家庭资料、收入、住房状况,结合各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查询结果进行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注明原因并退回。对经初审认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含各镇街初审)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含各镇街复审)。 2.复审公示阶段 街道办事处(含各镇街复审)自收到辖区社区居委会(含各镇街初审)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注明原因并退回。经复审认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属社区居委会(各镇街)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各镇街)对所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上报住房保障部门。 3.审核公示阶段 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家庭(个人)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注明原因并退回。 (二)公开摇号 1.申请家庭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身份证登记进场参加摇号。 2.为确保摇号过程公正、公开,全权委托公证机构依法操作, (略) 纪委、监委负责同志予以全程监督。 3.公开摇号程序分两步进行,第一步由公证人员摇出申请家属摇号顺序号,第二步按顺序号由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亲自抽取房源号。 4.公证人员对申请人抽取的房源进行现场公证,工作人员做好房源登记。 5.摇号确定的房源作为该申请人的配租房源,不得私自调换。 6.申请家庭未按时参加摇号的视作放弃摇号, (略)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调配。 (三)签订合同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 (略)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签订时间、 (略)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通知),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2年,租金每一年收取一次;公示有异议且经复核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取消配租资格。 (四)安排入住 合同签订完毕按规定缴纳房租等相关费用后,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安排入住(具体时间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五、相关规定 (一)当保障性住房房源数量大于申请配租家庭数量时,取保障家庭数量105%—110%的保障房源进行摇号,剩余房源自动进入下次配租;当保障性住房房源数量小于申请配租家庭数量时,系统随机配租房源,未能实现配租的家庭采取轮候方式等待配租。 (二)进入实物配租范围内的保障对象,因楼层、户型面积等原因拒绝配租的,视为自动放弃。自动放弃配租的保障对象,5年内不予受理任何住房保障申请。 (三)承租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对象因家庭经济状况、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应在一个月内主动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信息。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腾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四)摇号完毕将对配租成功的家庭资格进行重点复核。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收入和住房状况,骗取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按照《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第6号)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以骗取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行为抄告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和单位。 (五)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后期将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加装指纹锁等智能管理系统,配租成功家庭需配合录入相关信息。 六、咨询电话 租赁管理部门:0312—* 维护管理部门:0312—*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至12:00 下午13:30至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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