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环保科技产业园竹岗工业路南区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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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环保科技产业园竹岗工业路南区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实施连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连城县环保科技产业园 (略) 南区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连城县环保科技产业园 (略) 南区建设项目地块位于文亨镇竹岗村。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连城县环保科技产业园 (略) 南区建设项目总用地1.8344公顷,拟征收文亨镇竹岗村集体土地1.8337公顷(水田0.0134公顷、林地1.7538公顷、园地0.0258公顷、草地0.0367公顷、 (略) 0.0003公顷、沟渠0.0011公顷、田坎0.0026公顷),其中1.8177公顷(林地1.7538公顷、园地0.0258公顷、草地0.0367公顷、 (略) 0.0003公顷、沟渠0.0011公顷)属文亨镇竹岗村集体所有,未承包到户。使用国有土地0.000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用于连城县环保科技产业园 (略) 南区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征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土地征收情形。

  四、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文亨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元/公顷,各地类调节系数分别为耕地1.0、田坎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7、建设用地0.47,未利用地0.08。

  青苗补偿费按照*元/公顷补偿;林木、果树、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连政规〔2023〕4号)执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工作由文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人(其中劳动力人口0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连政综〔2012〕305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人社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连政综〔2012〕305号)规定执行。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文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文亨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原《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环保科技产业园竹岗工业路南区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连政征〔2023〕42号)自此文印发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施连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连城县环保科技产业园 (略) 南区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连城县环保科技产业园 (略) 南区建设项目地块位于文亨镇竹岗村。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连城县环保科技产业园 (略) 南区建设项目总用地1.8344公顷,拟征收文亨镇竹岗村集体土地1.8337公顷(水田0.0134公顷、林地1.7538公顷、园地0.0258公顷、草地0.0367公顷、 (略) 0.0003公顷、沟渠0.0011公顷、田坎0.0026公顷),其中1.8177公顷(林地1.7538公顷、园地0.0258公顷、草地0.0367公顷、 (略) 0.0003公顷、沟渠0.0011公顷)属文亨镇竹岗村集体所有,未承包到户。使用国有土地0.000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用于连城县环保科技产业园 (略) 南区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征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土地征收情形。

  四、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文亨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元/公顷,各地类调节系数分别为耕地1.0、田坎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7、建设用地0.47,未利用地0.08。

  青苗补偿费按照*元/公顷补偿;林木、果树、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连政规〔2023〕4号)执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工作由文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人(其中劳动力人口0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连政综〔2012〕305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人社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连政综〔2012〕305号)规定执行。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文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文亨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原《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环保科技产业园竹岗工业路南区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连政征〔2023〕42号)自此文印发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施连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连城县环保科技产业园 (略) 南区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连城县环保科技产业园 (略) 南区建设项目地块位于文亨镇竹岗村。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连城县环保科技产业园 (略) 南区建设项目总用地1.8344公顷,拟征收文亨镇竹岗村集体土地1.8337公顷(水田0.0134公顷、林地1.7538公顷、园地0.0258公顷、草地0.0367公顷、 (略) 0.0003公顷、沟渠0.0011公顷、田坎0.0026公顷),其中1.8177公顷(林地1.7538公顷、园地0.0258公顷、草地0.0367公顷、 (略) 0.0003公顷、沟渠0.0011公顷)属文亨镇竹岗村集体所有,未承包到户。使用国有土地0.000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用于连城县环保科技产业园 (略) 南区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征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土地征收情形。

  四、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文亨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元/公顷,各地类调节系数分别为耕地1.0、田坎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7、建设用地0.47,未利用地0.08。

  青苗补偿费按照*元/公顷补偿;林木、果树、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连政规〔2023〕4号)执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工作由文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人(其中劳动力人口0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连政综〔2012〕305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人社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连政综〔2012〕305号)规定执行。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文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文亨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原《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环保科技产业园竹岗工业路南区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连政征〔2023〕42号)自此文印发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施连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连城县环保科技产业园 (略) 南区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连城县环保科技产业园 (略) 南区建设项目地块位于文亨镇竹岗村。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连城县环保科技产业园 (略) 南区建设项目总用地1.8344公顷,拟征收文亨镇竹岗村集体土地1.8337公顷(水田0.0134公顷、林地1.7538公顷、园地0.0258公顷、草地0.0367公顷、 (略) 0.0003公顷、沟渠0.0011公顷、田坎0.0026公顷),其中1.8177公顷(林地1.7538公顷、园地0.0258公顷、草地0.0367公顷、 (略) 0.0003公顷、沟渠0.0011公顷)属文亨镇竹岗村集体所有,未承包到户。使用国有土地0.000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用于连城县环保科技产业园 (略) 南区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征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土地征收情形。

  四、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文亨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元/公顷,各地类调节系数分别为耕地1.0、田坎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7、建设用地0.47,未利用地0.08。

  青苗补偿费按照*元/公顷补偿;林木、果树、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连政规〔2023〕4号)执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工作由文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人(其中劳动力人口0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连政综〔2012〕305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人社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连政综〔2012〕305号)规定执行。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文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文亨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原《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环保科技产业园竹岗工业路南区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连政征〔2023〕42号)自此文印发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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