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学府路停车场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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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学府路停车场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实施连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 (略) 停车场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略) 停车场项目地块位于莲峰镇李兴村、北街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略) 停车场项目用地0.1841公顷,拟征收莲峰镇李兴村集体土地0.1802公顷(水田0.0975公顷、田坎0.0126公顷、村庄0.0701公顷),其中,村庄0.0701公顷未承包到户,属李兴村集体土地;征收北街社区集体土地0.0039公顷(村庄0.0039公顷),未承包到户。

  三、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 (略) 停车场项目,规划用途为交通场站用地。征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可以征收情形。

  四、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莲峰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元/公顷,各地类调节系数分别为耕地、田坎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0.47,未利用地0.08。

  青苗、林木、果树、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24〕1号)执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工作由莲峰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户3人(其中劳动力人口3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连政综〔2012〕30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保部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连政综〔2012〕30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莲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莲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施连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 (略) 停车场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略) 停车场项目地块位于莲峰镇李兴村、北街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略) 停车场项目用地0.1841公顷,拟征收莲峰镇李兴村集体土地0.1802公顷(水田0.0975公顷、田坎0.0126公顷、村庄0.0701公顷),其中,村庄0.0701公顷未承包到户,属李兴村集体土地;征收北街社区集体土地0.0039公顷(村庄0.0039公顷),未承包到户。

  三、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 (略) 停车场项目,规划用途为交通场站用地。征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可以征收情形。

  四、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莲峰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元/公顷,各地类调节系数分别为耕地、田坎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0.47,未利用地0.08。

  青苗、林木、果树、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24〕1号)执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工作由莲峰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户3人(其中劳动力人口3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连政综〔2012〕30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保部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连政综〔2012〕30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莲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莲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施连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 (略) 停车场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略) 停车场项目地块位于莲峰镇李兴村、北街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略) 停车场项目用地0.1841公顷,拟征收莲峰镇李兴村集体土地0.1802公顷(水田0.0975公顷、田坎0.0126公顷、村庄0.0701公顷),其中,村庄0.0701公顷未承包到户,属李兴村集体土地;征收北街社区集体土地0.0039公顷(村庄0.0039公顷),未承包到户。

  三、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 (略) 停车场项目,规划用途为交通场站用地。征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可以征收情形。

  四、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莲峰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元/公顷,各地类调节系数分别为耕地、田坎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0.47,未利用地0.08。

  青苗、林木、果树、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24〕1号)执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工作由莲峰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户3人(其中劳动力人口3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连政综〔2012〕30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保部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连政综〔2012〕30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莲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莲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施连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 (略) 停车场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略) 停车场项目地块位于莲峰镇李兴村、北街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略) 停车场项目用地0.1841公顷,拟征收莲峰镇李兴村集体土地0.1802公顷(水田0.0975公顷、田坎0.0126公顷、村庄0.0701公顷),其中,村庄0.0701公顷未承包到户,属李兴村集体土地;征收北街社区集体土地0.0039公顷(村庄0.0039公顷),未承包到户。

  三、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 (略) 停车场项目,规划用途为交通场站用地。征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可以征收情形。

  四、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莲峰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元/公顷,各地类调节系数分别为耕地、田坎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0.47,未利用地0.08。

  青苗、林木、果树、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24〕1号)执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工作由莲峰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户3人(其中劳动力人口3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连政综〔2012〕30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保部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连政综〔2012〕30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莲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莲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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