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儋州市工人文化宫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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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儋州市工人文化宫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略) 人民政府

(略) 工人文化宫

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年第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情况,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白马井镇南庄村委会长塘村、南庄新村、南庄老村、北方兰村和瓜兰村等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白马井镇南庄村委会长塘村、南庄新村、南庄老村、北方兰村和瓜兰村等集体所有土地53.30亩,均为农用地。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 (略) 工人文化宫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体育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白马井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的规定执行。琼府〔2014〕36号文未涉及到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特殊苗木等以第三方评估标准执行。

(三)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农业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白马井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 (略) 人民 (略) 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10月1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 (略) 房屋征收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白马井镇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1日

附件: (略) 工人文化宫项目位置示意图.png

(略) 人民政府

(略) 工人文化宫

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年第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情况,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白马井镇南庄村委会长塘村、南庄新村、南庄老村、北方兰村和瓜兰村等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白马井镇南庄村委会长塘村、南庄新村、南庄老村、北方兰村和瓜兰村等集体所有土地53.30亩,均为农用地。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 (略) 工人文化宫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体育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白马井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的规定执行。琼府〔2014〕36号文未涉及到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特殊苗木等以第三方评估标准执行。

(三)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农业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白马井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 (略) 人民 (略) 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10月1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 (略) 房屋征收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白马井镇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1日

(略) 人民政府

(略) 工人文化宫

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年第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情况,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白马井镇南庄村委会长塘村、南庄新村、南庄老村、北方兰村和瓜兰村等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白马井镇南庄村委会长塘村、南庄新村、南庄老村、北方兰村和瓜兰村等集体所有土地53.30亩,均为农用地。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 (略) 工人文化宫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体育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白马井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的规定执行。琼府〔2014〕36号文未涉及到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特殊苗木等以第三方评估标准执行。

(三)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农业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白马井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 (略) 人民 (略) 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10月1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 (略) 房屋征收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白马井镇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1日

附件: (略) 工人文化宫项目位置示意图.png

(略) 人民政府

(略) 工人文化宫

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年第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情况,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白马井镇南庄村委会长塘村、南庄新村、南庄老村、北方兰村和瓜兰村等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白马井镇南庄村委会长塘村、南庄新村、南庄老村、北方兰村和瓜兰村等集体所有土地53.30亩,均为农用地。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 (略) 工人文化宫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体育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白马井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的规定执行。琼府〔2014〕36号文未涉及到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特殊苗木等以第三方评估标准执行。

(三)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农业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白马井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 (略) 人民 (略) 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10月1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 (略) 房屋征收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白马井镇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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