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紫云县猫营镇河道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关于紫云县猫营镇河道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紫云县猫营镇河道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08月30日-2024年09月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851-*
传真:0851-*
通讯地址: (略) 西秀区迎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邮编:*
项目名称 | 紫云县猫营镇河道治理工程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猫营镇 |
建设单位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水利工程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贵州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 (略) 紫云县猫营镇,总治理长度为6.33km,共2段。第一段(格八水库下游~猫营镇政府段):干流治理起点位于格八水库坝址下游200m,治理终点位于猫营镇政府附近,治理长度为3.32km。第二段(猫营镇巴猫桥~普卡桥):干流治理起点位于猫营镇巴猫桥,治理终点位于普卡桥,治理长度为3.01km。本次新建堤防总长度为7161m,其中大块石护脚 4361.68m,格宾石笼护脚+雷诺护垫护坡2799.32m,清淤疏浚长度为6.33km。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洒水降尘、运输车辆采取遮盖、限制车速、露天堆放的材料和裸露场地进行 (略) 等防尘措施,降低粉尘周围环境的影响。河道清淤堆场采用喷洒除臭剂等措施。施工期无组织外排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其中PM10执行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2/1700-2022)表1施工场地扬尘排放限值;施工过程中清淤产生的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硫化氢与氨执行《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中的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工程周边居民化粪池处理后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音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工序;高噪声设备设置临时围挡等措施,施工场界达《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淤泥经自然晾干后和废弃土石方运至当地政府指定弃渣场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优化施工方案,减少工程施工噪声对野生动物的惊扰;加强施工人员的各类卫生管理,减少施工期间对水体造成污染;严格控制工期,减少工期延长造成项目河道内水生态长时间受干扰;施工结束后向治理河段河道内投放藻类、泥鳅、鱼虾等当地常见的水生生物,对治理河道内的水生生态系统进行恢复。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减少土石方开挖和废弃土石渣的堆放,禁止废弃渣土乱堆乱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紫云县猫营镇河道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08月30日-2024年09月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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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西秀区迎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邮编:*
项目名称 | 紫云县猫营镇河道治理工程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猫营镇 |
建设单位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水利工程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贵州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 (略) 紫云县猫营镇,总治理长度为6.33km,共2段。第一段(格八水库下游~猫营镇政府段):干流治理起点位于格八水库坝址下游200m,治理终点位于猫营镇政府附近,治理长度为3.32km。第二段(猫营镇巴猫桥~普卡桥):干流治理起点位于猫营镇巴猫桥,治理终点位于普卡桥,治理长度为3.01km。本次新建堤防总长度为7161m,其中大块石护脚 4361.68m,格宾石笼护脚+雷诺护垫护坡2799.32m,清淤疏浚长度为6.33km。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洒水降尘、运输车辆采取遮盖、限制车速、露天堆放的材料和裸露场地进行 (略) 等防尘措施,降低粉尘周围环境的影响。河道清淤堆场采用喷洒除臭剂等措施。施工期无组织外排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其中PM10执行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2/1700-2022)表1施工场地扬尘排放限值;施工过程中清淤产生的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硫化氢与氨执行《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中的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工程周边居民化粪池处理后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音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工序;高噪声设备设置临时围挡等措施,施工场界达《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淤泥经自然晾干后和废弃土石方运至当地政府指定弃渣场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优化施工方案,减少工程施工噪声对野生动物的惊扰;加强施工人员的各类卫生管理,减少施工期间对水体造成污染;严格控制工期,减少工期延长造成项目河道内水生态长时间受干扰;施工结束后向治理河段河道内投放藻类、泥鳅、鱼虾等当地常见的水生生物,对治理河道内的水生生态系统进行恢复。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减少土石方开挖和废弃土石渣的堆放,禁止废弃渣土乱堆乱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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