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曙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曙光新材料制造产业基地及运输停车场项目一阶段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告
安庆市曙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曙光新材料制造产业基地及运输停车场项目一阶段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告
评 价 信息表 | ||||
评价报告名称 | (略) 曙 (略) 曙光新材料制造产业基地及运输停车场项目(一阶段)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报告编号:*-080) | |||
行业类别 | 机械行业 | 评价类型 | 安全验收评价 | |
项目地址 | (略) 大观区环保智能制造产业园18号 | |||
项目简介 | (略) 曙 (略) (以下简称“曙光新材料”)成立于2020年04月29日,注册地址为 (略) 大观区环保智能制造产业园18号,注册资本*元整,经 (略)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余永发。主要从事生态环境材料制造;高分子树脂基复合材料的科研、生产和销售;有机玻璃制造、有机玻璃制造加工、聚氯*烯软管、聚*烯塑料袋、塑料编织袋、飞机仓罩生产;催化剂与载体及助剂、试剂的研发、制造、销售和回收;生产和销售金属包装桶(箱)、木质包装箱及其他复合材料包装制品、金属制品;危险货物运输(1类、3类、6类、8类、9类、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普通货物运输;建筑材料、钢材、日用百货、五金、家用电器、汽车配件零售批发。 因公司生产需要,本项目分为两个阶段开展验收工作,一阶段为机厂房五及停车场已安装投产设备,二阶段待后期确定,具体评价范围详见安全验收报告正文。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8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2015]第36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修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原安监总局令[2015]第77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本项目应在试生产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略) 曙 (略) 委托,我公司承担本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工作;评价组通过收集与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资料,编制完成了本报告。 | |||
技术负责人 | 田莉娟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施强 | |
姓名 | 职务 | 职业资格证编号 | ||
项目负责人 | 胡涛 | 组长 | S** | |
项目组成员 (报告编制人) | 张秀娟 | 成员 | S** | |
郭新姣 | 成员 | S** | ||
方新超 | 成员 | S** | ||
许微微 | 成员 | S** | ||
报告审核人 | 周飞 | |||
现场开展评价人员 | 胡涛、方新超、郭新姣、许微微、张秀娟 | |||
专家评审情况 | 2024年05月23日通过评审 | |||
评价结论 | (1)本项目选址、外部安全条件良好,与外部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要求。 (2)厂区总平面布置合理,功能分布较为紧凑;本项目内部各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防火间距及防火分区的设置均符合规范要求。 (3)本项目工艺技术成熟,其设备设施较为稳定,主要装置、设施的安全设施设置均符合要求。 (4)厂区的供配电、供水、排水、供气、消防系统等公用工程齐全,正常情况下均能够满足本项目安全生产的需要。 (5)该公司已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齐全、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已经培训取证,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已通过安全培训;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6)本项目的危险化学品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停车场不涉及危险化学品。 (7)本项目不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重大火灾隐患。 综上所述, (略) 曙 (略) 曙光新材料制造产业基地及运输停车场项目(一阶段)已具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 |||
现场开展照片 | |
评 价 信息表 | ||||
评价报告名称 | (略) 曙 (略) 曙光新材料制造产业基地及运输停车场项目(一阶段)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报告编号:*-080) | |||
行业类别 | 机械行业 | 评价类型 | 安全验收评价 | |
项目地址 | (略) 大观区环保智能制造产业园18号 | |||
项目简介 | (略) 曙 (略) (以下简称“曙光新材料”)成立于2020年04月29日,注册地址为 (略) 大观区环保智能制造产业园18号,注册资本*元整,经 (略)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余永发。主要从事生态环境材料制造;高分子树脂基复合材料的科研、生产和销售;有机玻璃制造、有机玻璃制造加工、聚氯*烯软管、聚*烯塑料袋、塑料编织袋、飞机仓罩生产;催化剂与载体及助剂、试剂的研发、制造、销售和回收;生产和销售金属包装桶(箱)、木质包装箱及其他复合材料包装制品、金属制品;危险货物运输(1类、3类、6类、8类、9类、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普通货物运输;建筑材料、钢材、日用百货、五金、家用电器、汽车配件零售批发。 因公司生产需要,本项目分为两个阶段开展验收工作,一阶段为机厂房五及停车场已安装投产设备,二阶段待后期确定,具体评价范围详见安全验收报告正文。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8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2015]第36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修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原安监总局令[2015]第77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本项目应在试生产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略) 曙 (略) 委托,我公司承担本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工作;评价组通过收集与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资料,编制完成了本报告。 | |||
技术负责人 | 田莉娟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施强 | |
姓名 | 职务 | 职业资格证编号 | ||
项目负责人 | 胡涛 | 组长 | S** | |
项目组成员 (报告编制人) | 张秀娟 | 成员 | S** | |
郭新姣 | 成员 | S** | ||
方新超 | 成员 | S** | ||
许微微 | 成员 | S** | ||
报告审核人 | 周飞 | |||
现场开展评价人员 | 胡涛、方新超、郭新姣、许微微、张秀娟 | |||
专家评审情况 | 2024年05月23日通过评审 | |||
评价结论 | (1)本项目选址、外部安全条件良好,与外部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要求。 (2)厂区总平面布置合理,功能分布较为紧凑;本项目内部各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防火间距及防火分区的设置均符合规范要求。 (3)本项目工艺技术成熟,其设备设施较为稳定,主要装置、设施的安全设施设置均符合要求。 (4)厂区的供配电、供水、排水、供气、消防系统等公用工程齐全,正常情况下均能够满足本项目安全生产的需要。 (5)该公司已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齐全、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已经培训取证,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已通过安全培训;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6)本项目的危险化学品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停车场不涉及危险化学品。 (7)本项目不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重大火灾隐患。 综上所述, (略) 曙 (略) 曙光新材料制造产业基地及运输停车场项目(一阶段)已具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 |||
现场开展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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