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饶平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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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饶平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7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97号)、《 (略)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饶平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在饶 (略) 公示,因该项工作时间紧迫,公示期自2024年9月3日至9月11日止。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相关修改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至饶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物管理股(广播电视管理股),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沟通联系,送达日期以邮戳、收件记录或传真日记为准。

电子邮箱:*@*63.com

电话:0768-*

附件:饶平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7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97号)、《 (略)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饶平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在饶 (略) 公示,因该项工作时间紧迫,公示期自2024年9月3日至9月11日止。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相关修改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至饶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物管理股(广播电视管理股),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沟通联系,送达日期以邮戳、收件记录或传真日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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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68-*

附件:饶平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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