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汇华集团溪口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工业硅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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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汇华集团溪口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工业硅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福建汇华集团 (略) :

  你公司《关于年产*吨工业硅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汇华溪口〔2024〕0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304-*-04-02-*。项目新增矿热炉、余热锅炉、汽轮发电机组等主要生产设备,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硅生产线。项目总投资*万元,达产后将新增年产*吨工业硅、副产1.*吨微硅粉和0.*吨脱硫石膏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硅石为原料,石油焦、木片、洗精煤为还原剂,经备料、配料、冶炼、精炼、浇铸、精整包装等工序生产工业硅。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新增主要用能设备为矿热炉、余热锅炉、汽轮发电机组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8年4月建成投产。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7tce(当量值)、*.17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48tce;其中,年消耗电力*.*kWh、石油焦3.*t、洗精煤1.*t、木片1.*t、柴油270.10t,余热发电*.*kWh。项目工业硅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364.06kgce/t,优于《工业硅和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023)规定的1级能耗限额等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工业硅的标杆水平及企业现有产品能效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做好余热发电项目审批,本审查意见不作为余热发电项目建设的审批依据。

  四、 (略) 、三元区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汇华集团 (略) :

  你公司《关于年产*吨工业硅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汇华溪口〔2024〕0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304-*-04-02-*。项目新增矿热炉、余热锅炉、汽轮发电机组等主要生产设备,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硅生产线。项目总投资*万元,达产后将新增年产*吨工业硅、副产1.*吨微硅粉和0.*吨脱硫石膏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硅石为原料,石油焦、木片、洗精煤为还原剂,经备料、配料、冶炼、精炼、浇铸、精整包装等工序生产工业硅。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新增主要用能设备为矿热炉、余热锅炉、汽轮发电机组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8年4月建成投产。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7tce(当量值)、*.17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48tce;其中,年消耗电力*.*kWh、石油焦3.*t、洗精煤1.*t、木片1.*t、柴油270.10t,余热发电*.*kWh。项目工业硅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364.06kgce/t,优于《工业硅和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023)规定的1级能耗限额等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工业硅的标杆水平及企业现有产品能效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做好余热发电项目审批,本审查意见不作为余热发电项目建设的审批依据。

  四、 (略) 、三元区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汇华集团 (略) :

  你公司《关于年产*吨工业硅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汇华溪口〔2024〕0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304-*-04-02-*。项目新增矿热炉、余热锅炉、汽轮发电机组等主要生产设备,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硅生产线。项目总投资*万元,达产后将新增年产*吨工业硅、副产1.*吨微硅粉和0.*吨脱硫石膏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硅石为原料,石油焦、木片、洗精煤为还原剂,经备料、配料、冶炼、精炼、浇铸、精整包装等工序生产工业硅。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新增主要用能设备为矿热炉、余热锅炉、汽轮发电机组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8年4月建成投产。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7tce(当量值)、*.17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48tce;其中,年消耗电力*.*kWh、石油焦3.*t、洗精煤1.*t、木片1.*t、柴油270.10t,余热发电*.*kWh。项目工业硅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364.06kgce/t,优于《工业硅和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023)规定的1级能耗限额等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工业硅的标杆水平及企业现有产品能效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做好余热发电项目审批,本审查意见不作为余热发电项目建设的审批依据。

  四、 (略) 、三元区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汇华集团 (略) :

  你公司《关于年产*吨工业硅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汇华溪口〔2024〕0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304-*-04-02-*。项目新增矿热炉、余热锅炉、汽轮发电机组等主要生产设备,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硅生产线。项目总投资*万元,达产后将新增年产*吨工业硅、副产1.*吨微硅粉和0.*吨脱硫石膏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硅石为原料,石油焦、木片、洗精煤为还原剂,经备料、配料、冶炼、精炼、浇铸、精整包装等工序生产工业硅。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新增主要用能设备为矿热炉、余热锅炉、汽轮发电机组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8年4月建成投产。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7tce(当量值)、*.17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48tce;其中,年消耗电力*.*kWh、石油焦3.*t、洗精煤1.*t、木片1.*t、柴油270.10t,余热发电*.*kWh。项目工业硅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364.06kgce/t,优于《工业硅和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023)规定的1级能耗限额等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工业硅的标杆水平及企业现有产品能效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做好余热发电项目审批,本审查意见不作为余热发电项目建设的审批依据。

  四、 (略) 、三元区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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