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8月2日—2024年9月3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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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8月2日—2024年9月3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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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浙江 (略) 隧道窑节能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新区环建〔2024〕9号

2024年9月3日

9浙江 (略) 隧道窑节能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1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34-南太湖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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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浙江 (略) 隧道窑节能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新区环建〔2024〕9号

2024年9月3日

9浙江 (略) 隧道窑节能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1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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