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不予罚〔2024〕1-X号
新疆 (略) :
法定代表人:李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4555
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 (略)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尼尔镇XX区-XX丘(XX区)-X号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棉纺车间未在全国排 (略) 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4日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8月2日对你单位副总经理杨珑佩制作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你单位棉纺车间未进行排污登记的违法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XXXXXXXX*P)和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资料,排污许可证副本中仅申报供热车间信息,未对棉纺车间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进行补充登记,用于证实你单位棉纺车间未进行排污登记的违法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拍摄你单位棉纺车间的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照片,用于证实你单位棉纺车间生产情况。
4.你单位副总经理杨珑佩于2024年7月2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5.你单位副总经理杨珑佩于2024年7月24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作出调查询问的现场勘察、调查问询人员是该单位职工,且取得该单位合法的授权,全权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6.你单位副总经理杨珑佩提供的《关于对新疆 (略) *锭棉纺设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库开管环审〔2016〕X号),用于证实新疆 (略) *锭棉纺设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项目环评执行情况。
7.你单位副总经理杨珑佩提供的《关于对新疆 (略) *锭棉纺设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验收意见》(库开管环验〔2017〕XX号),用于证实新疆 (略) *锭棉纺设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8.你单位副总经理杨珑佩于2024年8月2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XXXXXXXX*P),用于证实你单位棉纺车间已经进行排污登记。
9.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 (略) 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24〕1-XX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4年8月20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23〕1-XX号)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你单位棉纺车间未进行排污登记的环境违法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8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不予罚〔2024〕1-X号
新疆 (略) :
法定代表人:李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4555
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 (略)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尼尔镇XX区-XX丘(XX区)-X号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棉纺车间未在全国排 (略) 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4日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8月2日对你单位副总经理杨珑佩制作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你单位棉纺车间未进行排污登记的违法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XXXXXXXX*P)和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资料,排污许可证副本中仅申报供热车间信息,未对棉纺车间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进行补充登记,用于证实你单位棉纺车间未进行排污登记的违法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拍摄你单位棉纺车间的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照片,用于证实你单位棉纺车间生产情况。
4.你单位副总经理杨珑佩于2024年7月2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5.你单位副总经理杨珑佩于2024年7月24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作出调查询问的现场勘察、调查问询人员是该单位职工,且取得该单位合法的授权,全权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6.你单位副总经理杨珑佩提供的《关于对新疆 (略) *锭棉纺设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库开管环审〔2016〕X号),用于证实新疆 (略) *锭棉纺设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项目环评执行情况。
7.你单位副总经理杨珑佩提供的《关于对新疆 (略) *锭棉纺设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验收意见》(库开管环验〔2017〕XX号),用于证实新疆 (略) *锭棉纺设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8.你单位副总经理杨珑佩于2024年8月2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XXXXXXXX*P),用于证实你单位棉纺车间已经进行排污登记。
9.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 (略) 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24〕1-XX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4年8月20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23〕1-XX号)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你单位棉纺车间未进行排污登记的环境违法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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