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国际鞋纺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1202—G—51至56、63地块调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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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国际鞋纺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1202—G—51至56、63地块调整的批复

晋东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晋江国际鞋纺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1202—G—(51至56、63)地块调整的请示》(晋东指办〔2024〕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晋江国际鞋纺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1202—G—(51至56、63)地块调整》(以下简称“该控规调整”),执行中应平衡地块需求与周边关系、落实上位管控要求、执行技术管理规定,符合《 (略)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有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深度要求。

  二、原则同意该控规调整的规划范围:东至鞋纺城大道,西至 (略) , (略) (略) , (略) ,总规划范围面积约18.07公顷。

  三、原则同意该控规调整明确的主要用地性质及控制指标:G—52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容积率≤3.0,建筑密度≤65%,绿地率≥10%;G—54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容积率≤3.5,建筑密度≤45%,绿地率≥20%;G—63—01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容积率≤2.0,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G—56用地性质为商业商务金融混合用地,容积率≤5.0,建筑密度≤35%,绿地率≥25%;G—51用地性质为防护绿地;G—63—02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

  四、该控规调整 (略) 、给水、污水、雨水、电力、通信、燃气、管道等工程专项规划的容量及接入方案应符合规范及有关部门的要求,你单位在组织编制该片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做好衔接。

  五、该控规调整明确的其他管控要求,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定规划及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六、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调整或修改,应按照法定程序呈报审批。

  此复。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http://**_*.htm

晋东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晋江国际鞋纺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1202—G—(51至56、63)地块调整的请示》(晋东指办〔2024〕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晋江国际鞋纺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1202—G—(51至56、63)地块调整》(以下简称“该控规调整”),执行中应平衡地块需求与周边关系、落实上位管控要求、执行技术管理规定,符合《 (略)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有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深度要求。

  二、原则同意该控规调整的规划范围:东至鞋纺城大道,西至 (略) , (略) (略) , (略) ,总规划范围面积约18.07公顷。

  三、原则同意该控规调整明确的主要用地性质及控制指标:G—52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容积率≤3.0,建筑密度≤65%,绿地率≥10%;G—54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容积率≤3.5,建筑密度≤45%,绿地率≥20%;G—63—01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容积率≤2.0,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G—56用地性质为商业商务金融混合用地,容积率≤5.0,建筑密度≤35%,绿地率≥25%;G—51用地性质为防护绿地;G—63—02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

  四、该控规调整 (略) 、给水、污水、雨水、电力、通信、燃气、管道等工程专项规划的容量及接入方案应符合规范及有关部门的要求,你单位在组织编制该片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做好衔接。

  五、该控规调整明确的其他管控要求,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定规划及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六、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调整或修改,应按照法定程序呈报审批。

  此复。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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