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宅D08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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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宅D08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钟宅D08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査评估技术指南》(公告 2017 年第 72 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凋査技术导则》(HJ25.1-2019)、《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略) (略) 委托绿益环保(厦门) (略) 开展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钟宅D08地 (略) 湖里区五缘湾片区环岛干道与五缘湾道交叉口西侧。地块面积约*.17m2。本地块历史上为钟宅(畲族)社区用地,主要为村庄宅基地、部分水塘。地块内东南侧有临时搭盖占地,短暂进行小规模石材切割、生猪临时贮存、金属切割加工、树脂工艺品加工。

因钟宅旧村整村改造项目需要,2020年启动钟宅畲族社区整村拆迁, (略) (略) 负责实施。现地块内大部分构筑物已拆除。根据厦府〔2019〕229号批准的《06-08编制单元(湖里区五缘湾)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文化设施用地,属于*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类型。

一、项目概况

(1)地块名称:钟宅D08地块

(2)地块地址: (略) 湖里区五缘湾片区环岛干道与五缘湾道交叉口西侧

(3)调查性质: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4)原土地使用权人:钟宅(畲族)社区居委会

(5)现地块使用权人: (略) 土地发展中心

(6)地块面积:*.17m2

(7)原土地类型:居住用地

(8)规划土地类型:文化设施用地

二、调查目的

根据《 (略) 环境保护局关 (略) 工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核要点(试行)》(闽环保土〔2021〕8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在用地变更土地使用权人及改变用途或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用地进入收储、供应之前,用地责任主体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 (略) 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单位受委托开展钟宅D08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本次调查性质为地块环境初步调查,主要目的为:

(1)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途径,识别地块内及周围可能存在的污染源及污染区域,为地块初步调查工作提供基础;

(2)通过现场土壤、地下水的采样检测分析,证实地块是否受到污染,明确地块内污染物的类型、污染程度、污染范围等分布状况;

(3)通过对地块土壤污染调查,为地块下一步开发决策提供依据。

三、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对“钟宅 D08 地块”进行取样检测,采集土壤样品,对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无机物等项目进行检测。

(1)土壤(含底泥)

本地块共设置土壤柱状样采样点 46个,底泥采样点 9 个,地块外表层土壤对照点 1 个,共采集土壤(含底泥)样品 203 个。监测结果表明,所有样品中各项检测因子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中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进行评价,其检测结果均未超过筛选值。

(2)地下水。

本地块共设置地块内 6 个地下水监测井及地块外对照监测井 1 个,共采集地下水样品 7 份。对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参照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 3标准限值、《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 号),场地内地下水监测点位中所有检测因子检测结果均可满足水质标准限制要求。历史周边企业的污染物对本地块地下水影响较小。

(3)地表水

本次调查在排水沟设置 2 个地表水点位,采集地表水样品 2 份,根据监测结果,并对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Ⅴ类水标准限值、《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标准进行分析,各项指标符合评价标准值,说明现状地表水对本地块的土壤影响甚小。

(4)结论

经过该地块第二阶段初步调查工作,可以确定该地块土壤所有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所有指标均达《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 类水质标准要求。地表水水质各项指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Ⅴ类水标准限值及参考执行标准的《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标准要求。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其土壤环境质量能够满足地块未来作为第二类用地开发建设的需求。但因涉及土壤部分指标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故地块不能用于第一类用地开发建设,超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土壤不能外运。

四、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 (略) (略)

联系方式:刘工*


, (略) ,福建, (略) ,湖里区,上海,厦门

钟宅D08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査评估技术指南》(公告 2017 年第 72 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凋査技术导则》(HJ25.1-2019)、《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略) (略) 委托绿益环保(厦门) (略) 开展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钟宅D08地 (略) 湖里区五缘湾片区环岛干道与五缘湾道交叉口西侧。地块面积约*.17m2。本地块历史上为钟宅(畲族)社区用地,主要为村庄宅基地、部分水塘。地块内东南侧有临时搭盖占地,短暂进行小规模石材切割、生猪临时贮存、金属切割加工、树脂工艺品加工。

因钟宅旧村整村改造项目需要,2020年启动钟宅畲族社区整村拆迁, (略) (略) 负责实施。现地块内大部分构筑物已拆除。根据厦府〔2019〕229号批准的《06-08编制单元(湖里区五缘湾)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文化设施用地,属于*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类型。

一、项目概况

(1)地块名称:钟宅D08地块

(2)地块地址: (略) 湖里区五缘湾片区环岛干道与五缘湾道交叉口西侧

(3)调查性质: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4)原土地使用权人:钟宅(畲族)社区居委会

(5)现地块使用权人: (略) 土地发展中心

(6)地块面积:*.17m2

(7)原土地类型:居住用地

(8)规划土地类型:文化设施用地

二、调查目的

根据《 (略) 环境保护局关 (略) 工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核要点(试行)》(闽环保土〔2021〕8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在用地变更土地使用权人及改变用途或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用地进入收储、供应之前,用地责任主体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 (略) 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单位受委托开展钟宅D08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本次调查性质为地块环境初步调查,主要目的为:

(1)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途径,识别地块内及周围可能存在的污染源及污染区域,为地块初步调查工作提供基础;

(2)通过现场土壤、地下水的采样检测分析,证实地块是否受到污染,明确地块内污染物的类型、污染程度、污染范围等分布状况;

(3)通过对地块土壤污染调查,为地块下一步开发决策提供依据。

三、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对“钟宅 D08 地块”进行取样检测,采集土壤样品,对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无机物等项目进行检测。

(1)土壤(含底泥)

本地块共设置土壤柱状样采样点 46个,底泥采样点 9 个,地块外表层土壤对照点 1 个,共采集土壤(含底泥)样品 203 个。监测结果表明,所有样品中各项检测因子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中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进行评价,其检测结果均未超过筛选值。

(2)地下水。

本地块共设置地块内 6 个地下水监测井及地块外对照监测井 1 个,共采集地下水样品 7 份。对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参照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 3标准限值、《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 号),场地内地下水监测点位中所有检测因子检测结果均可满足水质标准限制要求。历史周边企业的污染物对本地块地下水影响较小。

(3)地表水

本次调查在排水沟设置 2 个地表水点位,采集地表水样品 2 份,根据监测结果,并对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Ⅴ类水标准限值、《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标准进行分析,各项指标符合评价标准值,说明现状地表水对本地块的土壤影响甚小。

(4)结论

经过该地块第二阶段初步调查工作,可以确定该地块土壤所有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所有指标均达《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 类水质标准要求。地表水水质各项指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Ⅴ类水标准限值及参考执行标准的《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标准要求。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其土壤环境质量能够满足地块未来作为第二类用地开发建设的需求。但因涉及土壤部分指标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故地块不能用于第一类用地开发建设,超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土壤不能外运。

四、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 (略) (略)

联系方式: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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