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黄埔区2023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批复粤府土审23〔2024〕1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黄埔区2023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批复粤府土审23〔2024〕15号
(略) 黄埔区人民政府:
《关 (略) 黄埔区2023年度 (略)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请示》(穗开规划资源报〔2024〕443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该批次用地属使用跨省调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用地,建新方案已获批复:《广东省自然资源 (略) 黄埔区2019年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第十三批建新方案的批复》(粤自然资(穗)函〔2021〕18号)、《广东省自然资源 (略) 黄埔区2019年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第十五批建新方案的批复》(粤自然资(穗)函〔2021〕3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 (略) 黄埔区2019年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第二十三批建新方案的批复》(粤自然资(穗)函〔2021〕7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 (略) 黄埔区2019年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第二十四批建新方案的批复》(粤自然资(穗)函〔2021〕48号)、《广东省自然资源 (略) 黄埔区2019年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第四十一批建新方案的批复》(粤自然资(穗)函〔2022〕11号),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同意你区将萝岗街萝峰社区经济联合社、萝峰社区山下经济合作社、萝峰社区塘东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3974公顷(含耕地0.000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0163公顷,以上合计1.4137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1.4137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由你区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
三、请你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区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六、请用地单位主动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及其线索、文物保护、名木古树、河道管理、环境保护、人防设施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做好衔接,严格落实其要求,实际工作中可视具体情况征求“两代表一委员”意见,切实做好保护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
(略) 黄埔区人民政府:
《关 (略) 黄埔区2023年度 (略)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请示》(穗开规划资源报〔2024〕443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该批次用地属使用跨省调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用地,建新方案已获批复:《广东省自然资源 (略) 黄埔区2019年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第十三批建新方案的批复》(粤自然资(穗)函〔2021〕18号)、《广东省自然资源 (略) 黄埔区2019年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第十五批建新方案的批复》(粤自然资(穗)函〔2021〕3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 (略) 黄埔区2019年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第二十三批建新方案的批复》(粤自然资(穗)函〔2021〕7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 (略) 黄埔区2019年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第二十四批建新方案的批复》(粤自然资(穗)函〔2021〕48号)、《广东省自然资源 (略) 黄埔区2019年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第四十一批建新方案的批复》(粤自然资(穗)函〔2022〕11号),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同意你区将萝岗街萝峰社区经济联合社、萝峰社区山下经济合作社、萝峰社区塘东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3974公顷(含耕地0.000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0163公顷,以上合计1.4137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1.4137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由你区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
三、请你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区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六、请用地单位主动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及其线索、文物保护、名木古树、河道管理、环境保护、人防设施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做好衔接,严格落实其要求,实际工作中可视具体情况征求“两代表一委员”意见,切实做好保护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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